□法治报记者 刘海
家住浦东的王女士在餐馆“温禾牛”购买大众点评网上推荐的“工作日特惠午市套餐”,在打捞番茄汤锅时发现涮牛肉片粘连粗短毛发异物,遂立即向大堂服务员反映,该店领班承诺答复赔偿事宜,但实际无跟进答复。王女士当日出现腹泻症状,由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起诉至法院。不久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支持王女士部分诉讼请求。
汤锅里发现粗短毛发异物
据王女士诉称,今年5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她在上海温禾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禾牛”公司)所经营的餐厅购买大众点评网上推荐的“工作日特惠午市套餐”两份(每份原价169元,优惠价99元),共计支付两份套餐的餐费198元。12点30分左右,她在打捞番茄汤锅时发现涮牛肉片粘连粗短毛发异物。“该毛发异物包裹在菜品内,可能携带细菌等有害物质污染菜品”。
王女士认为,该菜品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且其当日下午出现腹泻症状,且菜品粘连毛发的场景不断重复在脑海,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和反胃状况,严重影响她的心理健康和食欲至今。
王女士发现毛发异物后立即向大堂服务员反映。经交涉,该店领班返还她实际交易金额,并承诺次日即5月7日中午12点之前答复赔偿事宜,但王女士称,实际无跟进答复。
随后,王女士于7日下午再次联系该店领班协商相应赔偿,该店领班仅同意赔偿398元。
另外,当日王女士联系大众点评网客服,请求第三方介入,“温禾牛”公司再次拒绝王提出的赔偿明细。王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餐馆:不存在违规操作拒赔
王女士要求法院判令“温禾牛”公司赔偿她10540元,其中包括赔偿损失费即餐补及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150元,食品引起的腹泻、食欲影响的精神创伤和需要专项的心理疏导咨询服务费6600元,以及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1690元。
法庭上,“温禾牛”公司给出的说法是,事发当日“温禾牛”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王女士进行了沟通处理,该公司退回餐费198元,但王并不满意,要求该公司赔偿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至“温禾牛”公司餐厅检查,未发现该餐厅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并做结案处理。
另外,“温禾牛”公司还称,该餐厅事发当日客流在两百多以上,除王女士之外未发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问题。公司已经履行了退还餐费等基本的义务,王女士提出的营养费、交通费、心理疏通费等损失,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公司不认同赔偿的理由,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治:支持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消费者应当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损害的事实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原告在被告餐厅就餐时食物中发现异物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1690元,因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食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合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对就餐卫生标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且相关法律规定的价款10倍应理解为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计算,原告主张按照被告对外标明的一人价格169元计算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法院按照其实际消费金额99元为基数进行10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按1000元确定。
法院认为。原告另主张的餐补及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150元及心理疏导咨询服务费66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且与涉案问题食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温禾牛”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赔偿金1000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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