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醉酒猝死共饮人担责4%”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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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彪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饮酒死亡后家属起诉共饮人连带承担50%赔偿责任的案件。法院认为,当共饮人发现有人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照看和救助义务。最终结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法院认定本案中五名共饮人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判决徐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李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9月21日《新京报》)

因聚餐醉酒而猝死,是谁都不愿看到的悲剧。一般而言,共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义务,如不履行这种义务而产生相应损害后果,共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责任如何划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上述案件中,死者家属向共饮人索赔130余万元,法院作出“五名共饮人担责4%”的判决结果,或许会令死者家属失望,但事实必须得到尊重,司法是讲求公平公正的,不是“谁死谁有理”。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与徐某等五人与系同事关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情况下,组织徐某等五人共同饮酒,且不顾共饮人的劝阻而放纵饮酒,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某等共饮人对李某虽尽到了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但在李某醉酒后明显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因过于自信未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存在过错,应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最终确定其应承担4%的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再次重申了一个法律常识,即法律保护所有人,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也不会无限扩大共饮人的责任。因为每一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身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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