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打好种业攻坚战 上海为“种子”立法

《上海市种子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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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了打好种业攻坚战,大力发展种源农业,昨天《上海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本市种子工作在推进创新、规范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激励不足、种子企业不强等短板,亟需获得制度层面的支持和保障。本市于今年启动条例的制定工作。

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遵循注重科技赋能,强化政策保障。条例明确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特定保护区域。同时,还对特定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设种业创新专章,聚焦加强种业科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重点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二是支持种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开展商业化育种创新;三是强调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进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等建设;四是明确区人民政府推进种业创新园区建设;五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合作,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实践中乱引滥繁等现象,条例对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规范作了细化规定。就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的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引种备案以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质量保障、标签和使用说明等制度,与《种子法》作了衔接规定。条例创制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明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认定流程。条例还明确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

除此之外,条例坚持政府扶持保障与监管执法并重,一方面规定种子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政策保障、财政资金投入以及用地需求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研发,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另一方面明确种子质量监管、执法协作、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规范市场运行。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陆峥嵘表示下一步本市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健全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体系,落实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工作。为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本市将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全面提高依法治种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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