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朱宇如
本报讯 一手机体验店店长因深陷网络直播打赏无法自拔,将歪脑筋动到了自己负责的手机店内。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相关损失。
2022年2月底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由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其表现突出、业绩良好,后经该公司安排,在一大型商场某品牌手机官方体验店担任店长一职。
林某每个月收入不低,底薪外加提成有近7000元。然而,林某却自甘堕落,沉迷网络直播打赏,因为缺钱用将歪脑筋动到了手机店内。他通过微信向专门从事手机买卖的“黄牛”发布了私售店内手机的信息,再通过微信、电话接取订单,私自从公司仓库拿手机去卖,并将款项侵吞。
任职期间,其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通过微信以成本价80%的价格低价出售公司手机,或以POS机无法使用为由欺骗客户,让客户直接将购买手机或配件的钱款转至其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其中,林某已销售的部分手机、配件仍显示在库,部分则在公司销售系统显示已“现金收款”。对于“现金收款”部分,林某在每月与公司财务结算时,将后收取的销售款充当上一月的现金收款金额。
尝到甜头后的林某变得一发不可收拾,接二连三将店内手机、配件拿出去贱卖,同时侵吞现金收款,所得又全部用于网络打赏消费。
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不再与公司财务结算现金收款金额,并将35万余元营业款予以截留。经认定,销售系统显示在库但实际已销售的手机及配件等商品价值50万余元。被告人林某侵占公司财物达85万余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自觉纸包不住火的被告人林某最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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