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6193

资料图片

口头交待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我父亲前年生了一场大病,在医院里当着我和弟弟的面口述了一份遗嘱,表示他名下唯一的房产由我弟弟继承,当时有两个医生在场见证。后来我父亲身体恢复后出院,去年去世,没有再订立其他遗嘱。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吗?

——赵先生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父亲虽然曾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也有两名医生作为见证人。但是你父亲后来病情好转出院,危急情况已经消除,依据法律规定当时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如果你父亲当初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又没有其他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而法定继承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你父亲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你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根据你们家庭成员的情况确定,你弟弟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周洪波(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2号光明金融大厦15楼

咨询电话:13671665677

zhouhongbo365@126.com

公房面临征收,哪些算“同住人”

我家所住的公房可能面临征收,我查阅相关规定,经常看到“同住人”这个说法,请问该如何理解公房征收中的同住人?——张先生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人均22平方米。他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即售后公房。

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有: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向单位承租的职工宿舍,虽与单位形成承租关系,但并非基于福利分房,一般不视为他处有房;他处因私房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94”“95”方案,具体有何差别

我们家有一套承租公房早年进行了征收和补偿,但是最近家人关于这套房子的补偿产生了争议。

在查阅相关规定时,我发现有所谓“94方案”与“95方案”。请问这两个方案具体有何差别?——顾先生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94方案”的全称是《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由于是在1994年5月18日实施的故称“94方案”。

“95方案”则是《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由于是在1995年7月1日实施的故称“95方案”。

按照“94方案”,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具体由家庭成员协商在房地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而按照“95方案”,房地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按照“95方案”购买产权,同住人在购买该售后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

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因此,按照“94方案”买下售后公房产权的家庭成员,若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先去法院确权,再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遗嘱未做公证,是否具有效力

我母亲年事已高,想要订立一份遗嘱。

请问律师,遗嘱有哪些具体形式?未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具有效力?——钱女士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周洪波律师回复如下: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因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建议慎用。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还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法律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公证,因此遗嘱未做公证仍是有效的。

公民可以订立多份遗嘱,后订立遗嘱的效力高于先订立的遗嘱。

王丹丹(合伙人、律师)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

咨询电话:15221609228

wangdandan@rilawfirm.cn

遗嘱房屋拆迁,补偿能否继承

我丈夫2005年去世,留下遗嘱说我们共有住房中属于他的部分全部由我来继承。2018年,这处房子被拆迁了,拆迁的补偿款有300万元。请问下这个拆迁款我可以继承么?  ——尹女士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拆迁补偿你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所指房屋被拆迁后,遗嘱仍然有效,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房屋被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继承权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继承权。

因为被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的是财产权,房屋实体上的灭失并不等于财产权的丧失,只是存在方式有所变化,所以你仍然享有财产权,只是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只要你丈夫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那么遗嘱中所指房产即使被拆迁,遗嘱仍然有效,你依法享有继承权。

婚前所购房产,婚后是否共有

我和女朋友马上就要登记结婚了,我名下有一套房产没有贷款,这是我的婚前财产。请问结婚后这处房产是否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则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因此,除非你在婚前或者婚后和妻子签订财产协议作出特别约定,否则该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前借款,是否应当代还

我丈夫在结婚前向魏某借了5万元,当时约定一年后归还,并写下了借条。

现在魏某找到我,让我替丈夫还钱。请问我有义务还钱么?——冯女士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据此,夫妻一方婚前的借款一般属于其个人债务,债权人应当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但如果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后花销的,且夫妻对于婚后财产并无特殊约定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对其配偶婚前的借款进行偿还。

此类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判断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你丈夫婚前借的钱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销,并且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你是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的。如果并非如此,那么你就没有义务向魏某还款。

朱静亮(合伙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咨询电话:13817291047

lawyerzhu_1986@126.com

法律未作规定,是否需要担责

我们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很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我们要求相关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但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他这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就不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是被单位罚钱。请问这种想法正确吗?——刘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安全生产法》确实只明确写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但对于其他人员的职责并不是没有写,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自行在单位规章制度内进行约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不是直接规定每个人的职责,而是交由单位自行约定。这个“全员责任制”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规定,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在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及员工手册中会做约定。

行政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做了规定。

至于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因此,如果违反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除安全隐患,是否人人有责

我是一家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安全问题,要求现场人员进行整改,却遭到现场负责人的拒绝,他说消除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请问该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孙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了“三管三必须”原则,就是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现场人员作为管理生产经营的“其他负责人”,应该对他职责范围内所有的区域、设备、人员和隐患等进行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运行,及时消除隐患或违法、违规情况,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原来的《安全生产法》仅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法定职责,因此有些人会认为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其他人无关。但事实上一个单位的正常运行,与单位中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任何一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都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在修订时除了提出“三管三必须”原则外,还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做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任何一人违反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这位现场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会担刑责

我在公司的岗位与生产有关,最近险些发生一起事故。请问什么样的安全生产事故会导致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关女士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还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廖立(合伙人、律师)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12楼

咨询电话:15618143202

928301087@qq.com

想要订立遗嘱,应选哪种方式

我今年已经七十岁了,为了避免子女将来因为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想留下一份遗嘱对名下财产进行分割。

请问律师,我该选择何种方式立遗嘱?——郭先生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还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你的情况,我们推荐你选择自书遗嘱或者公证遗嘱。

如果要进行自书遗嘱,建议在立遗嘱前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确认本人神志清醒具备立遗嘱的能力,然后自己书写遗嘱内容,并在遗嘱下面署上姓名并写上日期。

而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并且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但优点是公证处对于公证遗嘱的订立一般来说会有比较规范的操作流程,并且会指导你完成遗嘱。如果你对遗嘱内容等方面有所疑惑,希望确保遗嘱的效力,那么公证遗嘱是比较好的选择。

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做了相应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这几种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全程见证,因此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复杂,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见证人的资格或者见证过程有疏漏,这几种遗嘱就可能被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建议你采取这几种形式订立遗嘱。

“小三”持有遗嘱,能否继承房产

我老公不幸因车祸离世,在办理后事过程中,有一个自称和我丈夫存在婚外关系的“小三”,拿着一份遗嘱要求分割我和丈夫共有的住房,她声称遗嘱是我老公亲笔写的,内容是将房产赠与她。——周女士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廖立律师回复如下:

即便这份你丈夫生前书写的遗嘱确实是他亲笔所写,我们认为对其效力也是可以提出质疑的。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虽然你丈夫拥有遗嘱自由,但是这一自由不得触碰公序良俗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你可以要求确认丈夫书写的这份遗嘱无效。

现在来说,你可以拒绝对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必要时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我要找律师 2023-10-09 2 2023年10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