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郑克
因为被人用刀将小指手筋割断,他到派出所报了案。伤情不重加之肇事者不知下落,民警并未立刻展开调查,而是让他一旦有对方的消息及时向警方报告,以便警方处理。
于是接下来的日子里,一边疗伤一边打探行凶者的消息,成了他生活中的重要内容。直到有一天朋友告诉他:行凶者回到暂住处了!
叫上兄弟和朋友,坐上借来的车,他们直奔那人的暂住处而去……
卷入纠纷
夺刀反被刀伤
那还是十几年前的一天,一个大学校友打电话给我,说他朋友有一起颇为紧急的刑事案件让我帮忙处理。到了约定地点,我见到了案件当事人的妻子,虽然才30岁出头的样子,但显得很憔悴。
一番寒喧后,我仔细询问了案情。原来当事人叫李志明,来宁波打工多年,和别人合开了一家小型针织厂,算得上是打工者中的成功者了。
事情的起因是李志明的弟弟李志勤看到老乡和其他人发生争执,于是上前帮忙,不想争执中对方有人拔出一把刀来。眼见要发生危险,李志勤赶紧上前去夺刀,后双方被各自的老乡劝开。
回住处的路上,李志勤发现在刚才夺刀过程中自己右手的小指被对方的刀划开了一道口子,一时血流不止。众人马上将李志勤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拍片诊断为小指手筋断裂,当晚花费医疗费500余元,医生嘱咐他要好好休息并继续治疗。
经过简单的包扎治疗,李志勤叫上几个老乡去找那个拿刀的人,想让对方承担医药费和误工费等,但是没有找到这个叫作唐晓旭的人,因为唐晓旭听说自己的刀伤了人,怕对方来报复,就躲到外头去了。
有人提议先报个案,让公安机关处理。于是李志勤等人来到派出所报案,接待的警察在询问案情后告诉李志勤,公安机关会立即着手处理,并让李志勤若发现唐晓旭的线索马上报告。
此后几天,李志勤一边治疗一边打探唐晓旭的行踪。医院去了三次就花了1500余元,李志勤再不敢上医院了,就在暂住处附近的小诊所换换药。
几天后的傍晚,有人告诉李志勤,唐晓旭回到了暂住房。李志勤心想这下医药费有了着落,于是赶忙叫上卞建国并告诉了哥哥李志明,李志明又找了任憬雷等几个在社会混的人和自己厂里的驾驶员,开上厂里的汽车直奔唐晓旭的暂住处。
押人索赔
钱未得人被抓
当晚8时左右,李志明、李志勤等十余人到了唐晓旭的暂住房门外。唐晓旭透过窗户见来者不善,硬是不肯开门。来人中有人用脚踹开房门殴打唐晓旭,责问唐晓旭对用刀伤人的事如何处理,唐哀求着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于是李志明提出赔偿一万元,否则就对他不客气,还有人拿出刀来威胁。
唐晓旭马上答应赔一万元,但说现在拿不出,要求宽限数日。李志明不肯,要求唐晓旭必须在当晚筹到一万元。
李志明见暂住房隔壁还有其他住户,担心有人报警,于是让人将唐晓旭押上汽车带到偏僻的地方继续交涉。
押着唐晓旭的汽车来到一行人往来较少的公园,众人围着唐晓旭继续威逼。唐晓旭用手机与几个老乡联系借钱,但没人肯借。呆了一个多小时,唐晓旭一分钱也没筹到。同来帮忙的人提出晚饭还没吃,叫李志明去买些东西来吃,可李志明身上没带钱,就问唐晓旭有没有钱。唐晓旭从口袋里掏出几张钱,约有200元左右,拿过其中的100元让人去买东西吃。
唐晓旭的妻子在上完夜班回到暂住房后,从老乡处知道丈夫被一伙人带走了,连忙向派出所报案。这时李志明等人也从其他渠道知道唐晓旭家属报案的事,有人开始担心,会不会医药费拿不到自己反被公安机关抓去了?还有人提出:以前公安机关说过发现唐晓旭的话通知他们,现在还不如把唐晓旭送到派出所去最稳妥。
于是,李志明等人又将唐晓旭押上汽车一路开到了派出所。车停在派出所门口,李志明让李志勤、卞建国将唐晓旭交给警察,其他人在车上等着。
找到晚间值班的警察后,李志勤、卞建国说:你们让我们找的人,我们给你们带来了。值班的警察告诉李志勤、卞建国先回去,明天再来处理。于是李志勤、卞建国就准备回家,但刚出派出所,所有人又被警察抓回了派出所,理由是他们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一万元,行为已经涉嫌绑架罪。
李志明等十余人被公安部门刑拘,公安部门还认为他们当天开的汽车是“作案工具”,一并予以了扣押。
公安机关
认定涉嫌绑架
听说家人涉嫌绑架这样的重罪,内心十分恐慌。而且因为李志明被抓,他经营的针织厂也几乎陷于瘫痪。
仔细了解案情后,我觉得李志明非法限制唐晓旭的人身自由讨要一万元医药费,其手段固然不当,但毕竟事出有因,初步认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是非法拘禁行为,且把运送过人员的汽车认定为作案工具的理由也不足。
于是,我决定接受委托,担任李志明涉嫌绑架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会见犯罪嫌疑人李志明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我提出对李志勤的小指伤势进行鉴定。因为之后的所有事情都是因为李志勤受伤而起的,但他们一味找唐晓旭索赔,却根本没有做过正式的伤势鉴定。
经鉴定,李志勤的伤势确认为“轻伤”,这更坚定了我先前对案件的认识。于是我正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李志明不构成绑架罪的观点,理由是:首先,李志明等人限制唐晓旭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讨要医药费,在李志明等人看来,好不容易才找到唐晓旭,如果把他放了,那以后医药费就再也没法要了;
其次,李志勤的伤势为轻伤,短短几天就花了1500余元,而且尚没有完全治好,加上误工费等,总共需多少费用谁也没法说个确切的数目,向唐晓旭索要一万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
至于如何认定作案工具,法律虽尚无详细规定或解释,但根据最相近似的规定即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该车虽在犯罪中起过运送人员的作用,但车主为某运输公司,并非犯罪嫌疑人李志明所有,据此我认为不应把该车认定为作案工具。
遗憾的是,上述观点公安机关全都未予采纳,并称他们对案件的定性已事先征求了法院的意见,言下之意本案的性质到法院也改不了。但是,事实上以后案情的发展并非如他们所言。
检方改口
诉以抢劫重罪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就案件的定性和对作案工具的认定,我继续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异议,请他们对上述问题加以慎重考虑。
令人感到高兴的是,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重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也认为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从案件提交讨论的迹象看,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被告人的眼前出现了一线曙光。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检察机关经过内部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李志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讨要一万元的的行为虽不构成绑架罪,但被告人用被害人唐晓旭的100元钱购买食品,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随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公诉。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果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3至10年的徒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定性和汽车是否属于作案工具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等人从被害人取得10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100元的目的。李志明等人从被害人处获得100元的目的不是占有,而是用于购买食品。被告人李志明等人想要得到不是100元而是10000元。
其次,取得这100元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不明显。虽然在进入被害人暂住房时有暴力动作,但该暴力动作与以后的取财没有因果关系,100元也是在被告人提出后被害人主动掏出的,胁迫行为不明显。
对于汽车是否属作案工具,我认为可以参照公安部的两个意见,不应作为作案工具处理,不能因为汽车在犯罪中起过一定的作用就把它认定为作案工具,就象不能把关押人质的房屋予以没收一样。同时,我认为讨要一万元是被告人的犯罪主线,应按照这个主线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被告人李志勤短短几天就已支付1500元的医药费,且在被刑拘的时候治疗尚未终结,考虑到李志勤自身已构成轻伤和整个治疗可能需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被告人李志明等人讨要一万元虽超过实际所需,但尚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被告人勒索钱财的故意不明显,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属非法拘禁。
改变定性
法院作出轻判
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非常负责,对律师的意见也很重视,当日并未对案件作出判决。庭审后,就李志勤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将要发生的费用,法院还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为了查明案情,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分别就各自原先的观点发表补充意见后,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等人非法限制唐某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属于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正确,应予变更。被告人在作案中所使用的汽车不属作案工具,应予发还。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志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暂扣的汽车发还当事人。当审判长宣判完毕后,刚才还忐忑不安地坐在辩护席上的律师们激动地一一握手,相互祝贺辩护的成功。做律师最快乐时刻莫过于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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