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法制报》报道,刘女士是某高档小区业主。2021年6月的一天,她下班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盗贼从窗户爬进来,偷走了她的部分纪念币、两块手表和一条钻石项链,价值3万余元。2022年,盗贼被抓获,后被判刑,但其已将偷盗的赃物卖掉,并将赃款挥霍一空,无钱赔偿刘女士。
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因为物业对小区巡逻、设备修护等均不到位,时常有盗窃案件发生。物业则称已经尽到合同义务,刘女士家中被盗时,窗户处于开放状态,其对贵重物品的保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其未安装防盗设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
马律师称,物业公司应当对刘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应当确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是否对业主私人财产的安全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已经作出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是有义务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但是这种义务限于“采取合理措施”即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可从小区是否安装监控、外来人员车辆是否登记、物业人员是否定时巡逻等来判断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如存在刘女士所说对小区巡逻不到位的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就应当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作为自己财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财产尽到保管义务,而刘女士也未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合理保管,故物业公司与业主均有责任。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物业公司的服务与业主息息相关,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务必要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对物业服务人的错误行为及时纠正。必要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更换物业服务人。(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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