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龙辉
某日,家住金山高新区某小区的谢阿姨,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去看望居住在另一小区的家人。在骑行到小区门口时,见小区非机动车进出的自动门禁系统敞开,于是未经停顿直接骑车通过门禁。不料,正在自动关闭的门禁碰到电动车后轮,谢阿姨连人带车倒地,导致右股骨骨折。经过近一年的治疗,用去治疗费共计6万元。为此,谢阿姨要求居委会主持公道,向物业公司追偿6万元的治疗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方均存在过失
居委会收到请求后,认为情况比较复杂,物业公司、自动门禁设备运行维护方以及谢阿姨,均存在一定责任,于是向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移送调解。
高新区调委会受理案件后,首先找所在的居委会了解情况。了解到该自动门禁系统属2018年上海首批在居民小区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每位进入小区的人,必须在进入小区前,先进行“验明真身”,门禁才会自动放行,如果“验货”不成功,则需“人工放行”。这套设备由区相关部门统一购置,并委托第三方——上海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维护,交于小区物业使用。
在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后,高新区调委会分别联系相关的三方,在确认事实后,分别指出三方均存在一定过失:第一,作为当事人,谢阿姨在进入小区时,未经过“人脸识别屏”的“识别”自行闯入,况且门禁系统的左、右立柱旁,清晰标注有“一人一杆”,但谢阿姨在发现门禁系统敞开后,未经停顿,直接骑行进入,才导致人车倒地受伤。第二,小区物业存在的过失为:当谢阿姨骑车进入时,门口保安恰好脱岗不在位,导致未尽到提醒义务或暂且阻止谢阿姨直接闯入,造成人车倒地。第三,作为设备维护运行方的上海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也存在一定过失:此前小区发生过类似情况,在物业公司提醒加强设备维护,并建议再加装“防夹感应功能”系统后,一直置之不理,也未到现场查看情况,存在对设备疏于维护的责任。
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随后,高新区调委会召集谢阿姨、物业公司、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进行调解,在谢阿姨进行了个人陈述,物业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分别发表意见后,调委会给出了调解方案:
一、谢阿姨由于未落实“人脸识别”和“一人一杆”自行闯入,应负事故三分之一的责任,承担2万元费用;
二、某物业公司由于保安脱岗,未尽到提醒义务,应负事故20%的责任,承担1.3万元;
三、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对设备疏于管理,应负事故50%的责任,承担2.7万元。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强制执行力,高新区调委会建议三方将《人民调解协议》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取得《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后,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谢阿姨、物业公司、网络科技工程公司三方当即表示同意,并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完成了申请“司法确认”的所有手续。
2023年1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0116民特15号认为:“申请人谢阿姨、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经上海湾区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智慧赋能”社区治理力度的加大,“人脸识别”“智能门禁”等科技得到广泛应用,但“技防”“智防”一定程度上缺少“人情味”,需要被管理者遵守一定的“规则”,如果不按“规则”出牌,则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此起案例,就是由于谢阿姨未遵守“规则”引发,故谢阿姨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而物业管理方由于保安脱岗,造成“人防”失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门禁设备维护方,在发现了设备运行存在一定缺陷后,如果能够及时改进,也能避免此起事故的发生。《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从事实出发,同时兼顾“情、理、法”的综合运用,给出了相关三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确保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最后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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