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域外之音

国外家长如何“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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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因为年幼,身体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发布以来,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国际社会建立了保护儿童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各国政府积极创新法律制度,法院紧随其后,创建了许多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实践。国外的法律对于家长的监护职责有哪些规定?国外的家长是如何依法带娃的呢?本版特别刊登文章,介绍有关法律制度。

各国立法态势

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已有悠久历史。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十分完备,各国的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范围和禁止事项。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区别处理,如规定,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成年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成年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此后的《摩奴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也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规定。

英国人吉布首先倡导并建立了国际拯救儿童组织,于1923年草拟《儿童权利宪章》,该文件后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1924年,第一份《日内瓦儿童权力宣言》诞生。1946年,联合国开始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采取措施,于1959年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英国最早制定了《1808年少年法》,后来有《1886年未成年人监护法》《1925年儿童监护法》等;在德国,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等;日本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少年法院法》等。

美国:建立相关强制报告制度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维度:一是未成年人在家庭环境下的权利保护,包括儿童被虐待、被忽视时的强制报告制度等;二是未成年人在学校环境下的权利保护,包括反校园欺凌制度;三是未成年人与家庭、校园环境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群体接触时的权利保护,包括儿童参加拥有固定住宅的培训、教养、行为矫正等项目时的权利保护、美国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及针对服务于儿童项目的义工的犯罪背景的调查等。

在美国儿童保护法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父母、儿童、国家三者之间的博弈。一方面是父母的权威和家庭的私密性质,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最大限度维护孩子利益的义务。父母有义务按照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养育孩子,只要不越过合理性的边界;但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全体国民的“终极父母”,同样有义务维护孩子的利益,所以有权将父母的行为置于公共监视和法律审查下,这即是“国家亲权”理论。以此为基石,美国建立了儿童被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并通过剥夺父母监护权、将受虐待儿童安置在寄养中心等方式,来保护儿童权利,使其免于被虐待。

美国各州的儿童保护服务法均对虐待儿童做了定义。由联邦《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2010年修订的最低标准为:父母或抚养人导致儿童死亡、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性剥削行为,或未能采取适当行为防止上述事件发生,或存在发生严重伤害危险的行为,或未能采取适当行为防止严重伤害。许多州都将儿童虐待划分为四类:忽视、身体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或忽视。

澳大利亚:创新虐待儿童案件审理方式

1997年,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就如何审理虐待儿童案件制定了一个全新的“案件计划”。该计划包括四个司法事项,由来自跨学科团队的法官、高级咨询员和司法登记员负责实施。四个司法事项实际上就是法院组织的四次案件讨论协商会议,整个过程约需要17周时间。

第一次协商会议,在父母和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下,法官向儿童保护机构发出指令,要求进行儿童保护调查。第二次协商会议召开时,法官收到已经由儿童代理人、父母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确认过的儿童保护机构报告。第三次协商会议,各方就未来的子女安排进行协商,如果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则在12周以内举行第四次会议进行协商。第四次协商会议召开,基本上就有了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因为在该计划中包含了严格的司法管理方法、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子女新的监护人指定和福利政策的适用等因素。

西班牙:特设“儿童保护官”

西班牙宪法第39条赋予政府保护家庭和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要求政府应当在法定条件下对涉案未成年人所在家庭进行干预。2015年7月,西班牙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了保护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西班牙还修订了《刑法》,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

西班牙在每个街镇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未保小组”),小组成员即“儿童保护官”。西班牙法律赋予儿童保护官开展调查评估所必要的执法权限。例如儿童保护官可以直接进入受侵害未成年人家庭,向未成年人的老师、医生、邻居调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带离未成年人。如果调查遇到阻碍,儿童保护官可要求警察协助。未保小组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干预处置计划: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未保小组将侧重制定家庭帮扶计划,预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未保小组会将其带离并进行临时安置,其中0~6岁未成年人临时寄养到爱心家庭,6岁以上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到爱心家庭或未成年人服务机构。对于确实无法返家的未成年人,未保小组将向法院申请剥夺其父母监护权,并为其制定永久安置计划。其中,对10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保小组将尽可能协调办理收养手续,使其进入新的家庭;对10岁以上、无法送养的未成年人,未保小组将制定成年计划,培养未成年人求职能力和生存技能,确保其成年后能独立谋生。

意大利:设立交叉报告制度

意大利相关制度规定,监护人应当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代理未成年人的一切民事活动、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承担管束责任,有权责令未经准许离开居所的未成年人回家,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法官。意大利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仍保留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意大利也有强制报告和部门通报机制。警察、医生、教师、邻居等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虐待、暴力伤害或者对其处境感到担忧时,都有义务向警察部门或社会事务局报告。为充分共享公众举报线索,警察部门和社会事务局建立了交叉报告制度,一旦警察部门接到虐童举报,警察要及时出动,同时通报社会事务局,请其协调未成年人所在辖区的未保小组派出儿童保护官到场处置;反之,如果社会事务局首先收到虐童举报,则会立即通知未保小组派儿童保护官到场处置,对情节严重的,儿童保护官会立即报警,请警察协助带离受侵害未成年人。

英国:关注危机家庭儿童的成长

英国法院对受虐待的儿童及处于离婚家庭中的儿童视其具体情况随时签发各种法庭命令,确保其健康成长。

一是紧急保护令。地方当局社会服务机构或警察局如果发现儿童存在生命危险或即将可能遭受重大伤害,会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将儿童从家中或受虐待环境中带走。二是看护令。这是由法院签发的将儿童安置于福利院的命令。三是监督令。这是指将儿童纳入地方当局监督保护范围之内的命令。监督令不要求儿童离开家庭,但父母的照管行为受到监督。四是交往令。这项命令允许离婚家庭儿童可以与某个相关的人进行交往,包括通信和当面接触。当儿童太小而不能单独作出此行为时,则看护儿童的父母应当协助。五是居住令。离婚家庭如果申请获得法院签发的居住令者,就可以直接抚养监护子女;另一方则可以申请交往令,获准同子女进行交往。六是抚养令。无论判决离婚还是判决分居,法院都要针对子女签发抚养令。抚养费一般不要求一次付清,必要时抚养方还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民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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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域外之音 B07国外家长如何“依法带娃” 2023-10-17 2 2023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