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共同主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办的“两地保全安排四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香港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保全安排”)并施行以来,截至目前,香港仲裁机构已向内地27个城市35家人民法院转递保全申请,其中获裁定批准的财产保全总额达157亿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作主题演讲时介绍,迄今为止,内地与香港共签署9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基本实现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基本建立起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保全安排》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该安排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
2020年11月,《保全安排》迎来一次重要“修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明确了“认可”程序、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同时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记者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简称港仲)获悉,自《保全安排》施行以来,截至2023年9月6日,港仲已就99份两地保全申请出具《受理函》,涉及上海、北京、重庆、深圳等地内地法院。“申请人中,有约19.2%来自内地,80.8%来自境外。”港仲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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