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吴文静 李煜杰
发张美美的自拍,竟成为网店主页宣传图?明明是品牌研发总监,竟莫名成为网店商品“代言人”?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店店主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商业推广属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
原告张某某是某护肤品牌的研发总监。2022年9月,张某某经检索发现,被告苏某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原告担任研发总监的品牌产品,未经原告同意在“宝贝详情页”中擅自展示原告肖像及英文名。经过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无奈将被告告上法庭。
对此,张某某诉称: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英文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其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可识别外部形象与案涉肖像一致。
其次,包括此淘宝店在内的多家淘宝网店均使用了案涉图像,该图像作为此产品介绍和展示图片,目的在于介绍品牌产品而非肖像权人本身,且原告自认系该品牌研发总监,宣传展示该品牌产品时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商家在未经丑化、篡改官方宣传展示图片的情形下使用,也并不会导致肖像权人权利受损。
另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张某某”以及其英文名作为关键字搜索,均无法搜索到案涉图像,也未搜索到与原告身份信息符合的任何信息,原告提供的关于其工作情况的证明亦无法对其知名度或商业价值进行认定,故原告关于其肖像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被告认为其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此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中标注原告英文名等内容的照片,与原告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一致,且标注内容也与原告的相关信息相符,足以认定为原告的肖像。
原告是该品牌研发总监以及其他店铺将原告的肖像照用于产品介绍页面等,均不代表被告或他人可以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商品宣传。
原告虽然不是知名人士,但作为某品牌研发总监及其在化妆品行业获得的相关荣誉,原告对于该品牌商品而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使用其肖像照进行宣传应当有助于提升该品牌商品的市场接受度,这一点也可以从多家淘宝店铺使用原告肖像照进行该品牌商品宣传上得到印证。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照作为商品介绍的配图,发布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具有商业推广属性,该行为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淘宝店所发布有关原告的全部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已经无需法院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应于在淘宝店铺首页展示区刊登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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