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汤景秋
顾父和顾母共有三名子女,即大姐顾甲、二姐顾乙和弟弟顾丙,顾父早逝,顾母后来因动迁而获得两套房屋。顾母留下遗嘱,在她百年之后,两套房屋产权均归小儿子顾丙所有。后为居住方便,顾母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谁知售出不久,顾母就去世了。顾母生前将购房人已支付的售房款给了顾丙,此后顾家姐弟三人因售房款继承一事闹得不可开交。顾甲、顾乙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顾母遗产,该法院委托浦东新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房屋被出售后,姐弟三人闹得不可开交
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和双方约定了时间,当天顾丙一来就表现出了对调解极其抵触的态度,这令调解员十分疑惑。在安抚了顾丙的情绪后,调解正式开始。
顾甲、顾乙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的房屋是母亲个人财产,挂牌出售的售房款也应为母亲个人财产,现母亲已去世,该款自然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主张姐弟三人均分该款项。
顾丙认为,母亲已留下遗嘱,在其百年之后,房屋归自己所有。此后,房屋虽出售,但母亲并未更改遗嘱,也没有立新的遗嘱,且母亲将先前购房人已交付的售房款也给了自己,故剩余10万元售房尾款自然也该归自己所有。
顾甲、顾乙表示,对母亲生前已经给顾丙的售房款没有异议,认可母亲生前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理。但对于售房尾款,她们坚决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均分10万元。
接着,顾甲、顾乙拿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原来,因顾母突然去世,未能及时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将姐弟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协助过户。在判决书中已载明,该售房尾款归姐弟三人所有。
看到判决书,顾丙突然情绪激动起来,认为判决不公平。此时,调解员明白了顾丙初到调解室时情绪激动的原因,见此,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式,先让顾甲、顾乙至门外等候,单独和顾丙交流。
达成调解协议:售房尾款三人均分
待顾丙情绪稳定下来后,调解员先向其解释了先前判决书中认为该售房款应有由姐弟三人共同继承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顾母在立下遗嘱后又将该遗嘱涉及的房屋出售,该行为与将该房屋产权留给顾丙的遗嘱内容相违背,应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若顾母再次订立遗嘱,载明将售房尾款留给顾丙,顾丙才可取得售房尾款。但顾母将房屋出售后就去世了,并未留下新遗嘱,因此该售房尾款需作为顾母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而并非顾丙理解的直接归其所有。
调解员也建议顾丙上网检索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内容。顾丙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自己查询了法条,最终接受了判决书载明的内容,但又觉得,按照风俗,儿子继承遗产是理所应当。
调解员指出,顾甲、顾乙和顾丙都是顾母的孩子,都是顾母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并且顾丙已经得到了顾母绝大部分财产,两位姐姐现只要求与其继承并平分10万元售房尾款,此要求合理合法。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解释和劝说,顾丙终于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同意售房尾款10万元由姐弟三人均分。顾甲、顾乙也均表示同意,纠纷得以解决。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售房尾款10万元由姐弟三人均分。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不少继承纠纷是因父母不能在对待子女时“一碗水端平”而引发的,该纠纷也是。调解员在安慰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充分了解纠纷详情。而后围绕10万元售房尾款这一争议点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并引导当事人自行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改变当事人的错误认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妥善有效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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