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只要安装监控并刻意针对某一个员工,安装的位置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工作场所并告知员工,对监控视频妥善保管,那么安装监控本身并不构成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 武慧琳
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只要安装监控并刻意针对某一个员工,安装的位置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工作场所并告知员工,对监控视频妥善保管,那么安装监控本身并不构成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那么,合法安装的监控拍摄的视频能否作为处罚员工的证据呢?
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件:甲公司在车间面向所有工位安装了监控并告知了员工。某日该车间的监控拍摄到员工乙和员工丙在工作时间当着其他员工的面公然亲吻搂抱,公司以监控视频作为依据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这两名员工作出了纪律处分,但员工丙不服纪律处分,称公司的监控视频侵犯了其隐私权,不能作为处分的合法证据。
那么,员工丙的观点是否成立呢?
对此我们认为,监控视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以监控视频作为依据处分员工则属于用人单位对收集到的员工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明确“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等情形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前述案例中,甲公司以车间的监控视频作为依据处分乙员工和丙员工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即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也是按照规章制度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因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另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前述案例中,车间是企业的生产场所,并不属于员工的私密空间,乙和丙在其他员工面前亲吻搂抱说明这并非他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行为。
因此,丙员工称公司的监控视频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不能作为处分的合法证据这一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