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同居期间流产,她向前男友索要高额赔偿

调解员通过法理情,将双方之间的“冰点”融化

本文字数:1288

□通讯员  韩昱晟  记者  章炜

2022年10月,张某与李某在饭局上相识,张某刚出校园,李某已有家室,虽然两人有着20多岁的年龄差,但还是很快坠入爱河。然而好景不长,同居一段时间后两人分手,相爱过程中张某曾意外流产,身心遭受极大伤害。今年5月,张某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赔偿以弥补伤害,并多次出现过激行为。金山区枫泾派出所“唔呶喔哩”纠纷调解室由此参与到了这起感情纠纷调处工作中。

鉴于本起案件转化激化风险较高,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员立即启动了“三所联动”机制,整合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资源,开展高风险矛盾纠纷会商,由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保障,派出所民警提供治安维稳保障。

调解员在大致了解基本情况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以“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在与张某谈话时,张某边哭边讲述了两人的关系发展过程。“他伤害了我,辜负了我,我一定不会让他好过!”张某歇斯底里地控诉着。眼见张某情绪又处在失控边缘,派出所民警密切关注其精神状态,并要求父母带其进行心理治疗,后续确保人身安全,于是,张某父母带其进行了一次住院的精神治疗。

出院后,调解员耐心劝说张某冷静,保重身体,感情的事是双方的,需冷静下来好好处理。调解员又联系李某,李某表示,给张某造成的身心创伤也很自责,愿意赔偿解决。但张某及其父母要的赔偿金额过高,自己无力承担。

现场律师及时介入,详细了解案情,为张某及父母提供法律解答,针对张某方据理力争的高额赔偿,引导其依法提出诉求。同时,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同居关系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造成的后果,两人均应承担过错。就此事,李某理应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和适当的营养补贴。张某明知李某已婚而仍与其交往,若走法律途径,提出的金额法院一般不会全部支持。听了律师给出的专业分析,张某及父母渐渐冷静了下来。

调解员结合律师的法律意见提出了调解方案,调解员认为,李某针对张某后续的治疗理应承担费用,并且考虑张某作为二十出头刚从校园走向社会的年轻人,思想单纯,社会阅历尚浅,应该尽可能弥补她,这样有利于女方的治疗并回归正常的生活。调解员又对张某及其父母说,针对李某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提出的赔偿金额应适当,要是打官司的话与预期也会有较大差距。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后,双方情绪都稳定不少。张某及其父母对之前坚持不降的高额赔偿渐渐松口了。最终,双方在“三所联动”机制作用下顺利达成和解,一起高风险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案例点评】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是一起因同居关系破裂引发的感情纠纷,随着时代的变迁,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一方或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受理本案后,立即启动“三所联动”调处该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转化和激化,用法律法规进行指导,用公序良俗进行引导,用真心真情进行疏导,通过法、理、情综合运用,终将双方之间的“冰点”融化。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同居期间流产,她向前男友索要高额赔偿 2023-10-31 2 2023年10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