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物业费
法院发出“支付令”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物业合同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发出“支付令”,督促小区业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高速”解决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老大难”问题。
据悉,蓝山某小区34户业主长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拖欠十几万元。因多次上门催缴无果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于9月20日向蓝山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依法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启动督促程序。经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条件,遂依法下达了支付令。
在送达支付令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耐心向业主释法说理,并与其解释了何为支付令,支付令的性质、适用情形,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途径等。同时,针对业主提出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等问题,建议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合理渠道,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经承办法官与34位业主沟通后,已有21位业主结清了物业管理费。
据统计,今年以来,蓝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发出“支付令”,成功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74件。
伤者“网络众筹”获资助
肇事方要求折抵赔款未获支持
侵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制裁侵权行为,但若因为他人的捐款而抵扣或减免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不就相当于让爱心人士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吗?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侵权人主张受害人通过“网络众筹”获得的资金抵扣赔偿款,法院未支持。
2019年12月间,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将陈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汝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各项损失524290.13元。陈某在住院期间,通过“网络众筹”筹得款项5万余元。周某认为,这5万余元应当扣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性质,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同时也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陈某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其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因此,侵权人应当按照损害结果如数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不明责任随意签字
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不认可签字时有“担保人”字样,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证人依法对债务人未偿还的修理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1年7月,齐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车辆损坏,二人将车送至董某处修理,在取车时因齐某无法支付全部费用,便向董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齐某尚欠修理费1万元,齐某和马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字。后因齐某未偿还欠款,董某将齐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支付修理费、马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齐某对欠付董某修理费的事实无异议,马某认可在欠条中签名,但认为签名时欠条上并没有“担保人”字样,所以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不认可“担保人”字样是其书写,但认可书写了签名,鉴于马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名时欠条上没有“担保人”的字样,综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马某在签名时知晓自己为保证人身份。法院判决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董某返还修理费,马某对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陈宏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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