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准新郎被指涉嫌盗窃 经调查司法还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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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马友泉

回老家筹备婚礼的“准新郎”,并不知道一场牢狱之灾正悄悄向他袭来。本来应该入洞房的他,却被送进了看守所。

而证明他犯罪的,仅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供述他们三人一起盗窃了笔记本电脑……

回乡办婚礼却被警方收押

当年才25岁的倪翔常年在外打工,这次回到老家,是为了筹办自己的婚礼。

这天他正在村里东奔西走,半路却碰到了专门来找他的村长。村长并不是来道贺的,而是告诉他:派出所找你有事。

倪翔心想,自己一向遵纪守法,从来没做过什么犯法的事,去趟派出所又何妨呢?便急匆匆地朝派出所赶去。

在派出所,当地警察把他带进一间办公室里,倪翔本能地感觉气氛有点不对,办公室对面桌子旁坐着两个自己从来没有见过的人。

对方向他亮明了身份,问他有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的事。倪翔觉得莫名其妙,只是说没有。随后,警察告诉他已涉嫌犯罪,要带他去接受调查,并告知他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二天,倪翔便被送进了看守所。

经初步了解涉嫌盗窃犯罪

倪翔被抓的消息很快传遍了这个小村庄,父母听到这个消息差点瘫倒,他们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犯罪。两位老人老实本份,一直在家里种田,突然发生的事情让他们手足无措。

倪翔的叔叔在当地政府机关工作,在农村属于见过世面的人。他提出,当务之急是找一个律师,因为家人是见不到倪翔的。辗转托人,倪翔的姐姐和未婚妻找到了我,她们当时最关心的是,两个星期后的婚礼倪翔还能不能参加?

我告诉她们,倪翔是自己去当地派出所的,他如果如实做了供述应该属于自首,假如涉嫌的犯罪不严重,是有可能取保侯审参加婚礼的。如果他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婚礼就无法到场了。当务之急是先去案件承办人那里了解相关情况,并去看守所会见倪翔。

我知道,婚礼正在倒计时中,一切必须尽快。

通过我的了解,倪翔涉嫌的是盗窃罪。

几个月之前在一个工业园区,三名正在巡逻联防队员发现某厂外有一名可疑男子蹲在围墙下,身旁有许多烟蒂。联防队员上前盘问,见他神色慌张,于是让他将口袋里的东西拿出来,发现有三把螺丝刀。随后,此人被带到派出所。

经讯问,该男子叫孙晓云,他供述当夜伙同倪翔、袁军准备在某公司盗窃未果。后来他又供认,几天前他伙同倪翔、袁军在某公司盗窃了两台笔记本电脑。派出所经核实,发现这家公司确曾报案丢失了两台笔记本电脑。根据上述情况,派出所当即决定立案,并将袁军抓获。此时倪翔已辞职回老家,派出所便派民警来到倪翔的老家,经村长通知,倪翔主动来到了派出所。

第一次会见矢口否认涉案

了解案情后,我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有两名同案犯指证,物证也被查获,两台笔记本电脑折旧后价值约七千元,不算太高。由于倪翔是自己到派出所的,应该能被定为自动投案,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赃物又被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取保侯审应该没什么问题。我初步判断,倪翔可以回家结婚了。

见到倪翔后,我告诉他如果承认犯罪就属于自首,我会尽力将他取保侯审,让他参加婚礼。

但倪翔的回答令我大感意外。倪翔说,他没做过任何盗窃的事情,自己是被冤枉的。我问他,和孙晓云、袁军是不是有什么矛盾?倪翔说没有。我又问他:“如果没有矛盾,他们为什么要说你参与了盗窃?”倪翔说他也不知道。

我这时意识到,案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虽然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告诉我,当事人的话不可轻信,但把事情的真相弄清楚也是我的职责。

我首先查明,本案的另一被告袁军是倪翔同乡,曾在同一件公司的同一个小组工作,后来袁军因为和公司领导发生争执被辞退。孙晓云则是在公司内另一小组工作,因为经常在网吧玩不上班,后来也被公司劝退。

不在场证明成为调查重点

根据起诉书指控,倪翔、孙晓云、袁军事先预谋后,先由倪翔趁下班无人注意之机留在公司内,至当晚11时许,孙晓云、袁军如约至该公司,由倪翔在内打开窗玻璃后翻窗入内,在二楼办公室窃得戴尔、华硕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价值7100元。

倪翔如果否认自己作案,那么“不在场证明”就成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突破口。

我了解到,倪翔平时是自己一个人租住的,通常晚上5点半下班后,他会自己一个人做饭,然后一个人看电视、睡觉,要证明他当晚没有作案事件相当困难。

根据倪翔回忆,检察机关指控他参与盗窃的那天晚上,有个叫金小刚的人和表弟曾来找过他,希望倪翔帮忙介绍工作,但倪翔没有他们的联系方法,只说通过一个叫“李群”的人或许可以找到他们。

我辗转找到了李群,但他显然对律师调查存有戒心,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我又从金小刚曾经打工的单位得到他的联系地址,但写去的信都如石沉大海。

经多方查证没有作案时间

在法院开庭前,我再次会见了倪翔。经过努力回忆,他说自己当晚下班就回了家,应该是和同事金文强一起走的,大概六点钟他到家做饭,此后一直在屋内没出去过,他的邻居金云秀大娘应该可以证明。

我马上找到了金文强,他很谨慎地回忆了当天的情形,又翻阅了公司当天的出勤记录,最后确定当天是和倪翔一起下班回家的。

我又来到倪翔住地找到邻居金云秀大娘,大娘很热情地接待了我,她说自己记得那几天倪翔每天都呆在家里,并没有出去过,她愿意出庭作证。

这时,从倪翔老家也传来好消息,家人找到了相关物证与证人,可以证明孙晓云被抓获并供述和倪翔一起实施盗窃的那天,倪翔已经身在老家,根本不可能参与盗窃。

在法庭上,我对袁军、孙晓云逐个作了询问,他们的口供逐渐显现矛盾。我马上抓住要点,不停地追问袁军。一阵沉默过后,袁军突然抬起头来说:“我也是被冤枉的,我根本没偷过东西,倪翔也没偷过!”

这一情景不但让律师惊呆了,检察官也显然有点惊愕。但在随后的庭审中,袁又改变了自己的说法。

在随后的质证中,我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其中有三个证人出庭作证,还有五个证人的证词、书证,都证明倪翔根本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作案时间。一番交锋后,法院宣布休庭

检察院撤诉获得国家赔偿

案件开庭后,检察院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证据。

又过了一阵,我接到该案承办法官打来的电话。法官告诉我,检察院已经决定撤回对倪翔的起诉。我听到这个消息如释重负,倪翔终于可以重获清白了。

后来我了解到,该案其实是孙晓云一人所为,他认为找人“分担”可以减轻罪责,便“供出”了两个曾经的同事袁军和倪翔。而袁军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请律师,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感到无法证实自己的清白,他也顺着孙晓云的说法,指认倪翔是共犯。

最终,倪翔和袁军都重获清白,孙晓云则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被错误关押,倪翔获得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还派人用警车将倪翔送回了老家,在当地派出所及政府领导的陪同下,对倪翔的事情进行了澄清,为倪翔消除了“涉嫌犯罪”的影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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