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过协商方式“和平分手”的离婚案例来看,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要点。
首先是不谈是非对错。
其次是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事宜。
最后是对财产进行妥善分割。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苗亚琼
离婚作为家务事,通常并没有公开的必要,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发布一份公告或者说通稿已经成了离婚时的“标配”。10月23日,章子怡和汪峰就因为宣布离婚而上了热搜。
从这些通过协商方式“和平分手”的案例来看,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要点。
首先是不谈是非对错。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笔者见过许多曾经亲密无间的爱人在分手之际互相伤害的事例,一些知名人士的离婚也因为口舌之争而闹得沸沸扬扬。而在章子怡和汪峰的离婚通稿里,强调“我们之间没有是非对错之争”,给足了对方面子,高度认可这段亲密关系,认为“曾携手共度了一段美满婚姻”。
在离婚时,建议双方理性看待过往,摒弃对错之争,通过协商、谈判、让步、补偿、诉讼等方案一揽子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处理好。给彼此留有余地,体面分开,对双方而言都是较好的选择。
而名人或者企业高管的离婚不仅是私事,还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进而影响企业商誉或个人形象。两个人选择离婚,肯定彼此之间存在矛盾。但如果过于强调是非对错,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
其次是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事宜。
如果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上互不配合、引发争端,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笔者建议在离婚时就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做好长远安排。
在抚养费方面,为了减少离婚后磋商变更的麻烦,可以考虑以某一合适的金额作为基本生活费的起始标准,根据物价的增长,约定一定期间的增长比例。对于医疗费、教育费,可在充分了解后约定一定的起始标准。在标准内,给予直接抚养人充分信任的支配权,标准外要征求支付人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此外,还可明确约定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
在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方面,比如离婚后子女户口的迁移、姓氏的变更、抚养孩子的一方带孩子离开常住地甚至出国生活等,应当明确非直接抚养方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在探望事宜的约定方面,建议离婚时就对探望时间、频次、接送方式、地点等予以明确,对寒暑假或特定节假日的安排应当特别约定。当子女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有自己的真实意愿时,父母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子女的意见。
最后是对财产进行妥善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不再是利益共同体,此时孩子往往成了双方的利益链接。
对于高净值人士,笔者建议可考虑把争议财产从双方名下剥离设立信托,让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此外,还可引入教育年金等保险类产品作为抚养费的替代方案,既能保障孩子学习和生活,也能消除双方的顾虑。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自行拟定的离婚协议中会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概括性条款,但笔者非常不建议采用这样的条款。因为如果发现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起诉分割时,法院可能据此认为双方已对财产做了概括性分割,不能再次主张权利。笔者一般会在离婚协议的最后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针对被隐瞒、转移的财产,隐瞒、转移财产者应少分,另一方应多分(此处可约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这样协议离婚时,对相对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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