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劳动者应当理性维权

本文字数:755

劳动者面对和用人单位的争议纠纷应当理性维权。如果在网上散布关于用人单位不实的贬损性、侮辱性信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声誉,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劳动争议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的劳动者在解决方案或进度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时会选择利用互联网等途径“讨伐”用人单位。当然,表达合法诉求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但少数劳动者基于泄愤等原因针对用人单位故意发布一些不实的贬损性、侮辱性的信息,例如称单位是“垃圾公司”“骗子公司”“违法成性”等等,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普通人一样,都享有名誉权。

还有人认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比较弱势,即便言论过激也不具有多少危害性,这也是错误的认识。名誉涉及公众对一个单位的评价,互联网时代对信息的传递具有扩散效应,如果企业的名誉受到损害而降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销售乃至存续发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王某某离职后因劳动报酬争议与该公司发生争议,自2022年4月起连续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中发布该公司是骗子公司及其他贬损性、侮辱性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面对和用人单位的争议纠纷应当理性维权。如果在网上散布关于用人单位不实的贬损性、侮辱性信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声誉,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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