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释文 沈澄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活动已于近日正式开始,与早年不同的是,近几年直播电商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带动的销售额也越来越高。
由于规范直播带货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之中,因此相关机构和带货主播需要格外留意自身的合法合规问题。
主要模式
“直播带货”是指主播利用直播间或直播平台对产品、服务进行选择、推荐和销售的行为,综合了选品、推广和销售等一个或多个环节,触发的法律关系有多个维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从主播的推广行为来看,其可能单独成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出现身份上的交叉,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直播带货既然作为一个相对复杂、综合的体系,又牵涉法律竞合,需要对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规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规范识别其合规义务和风险类别。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商直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自营模式。
主播作为品牌商聘用的劳动者,严格按照品牌商的方案进行直播活动,品牌商与主播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主播无需直接承担主体责任,而是由品牌商直接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委托带货”模式。
主播根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预先方案进行宣传与带货,相比传统的商业广告,带货主播比传统广告代言人的自由度更高,甚至部分大主播可以更改口播文案、根据直播效果临场发挥,更好地与粉丝进行互动;在责任要求上也相应较高,主播需要保证消费者到手的产品质量、功能、性能与其描述相一致。如果其在直播中做出了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符的宣传,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带货宣传的,要与品牌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主播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三种可以说是“居间带货”模式。
主播使用自己经营的账号且更具有为独立和自由决定权的“带货”,其既是广告的代言人,又是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对主体的责任要求最高,在带货过程中其不仅要对广告的内容负审查义务,还要对产品的质量、价格负连带责任,如果产品的质量发生问题,主播不仅仅要依据《广告法》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还可能因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受到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夸大、捏造效果等,欺骗、引诱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主播以广告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在进行直播带货的过程中,为了完成广告主的业绩要求,或是为了提高自身提供产品的销量,可能会对产品的描述加以主观的渲染,或是采用夸张夸大产品效果的话术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主播的行为便有可能面临着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与线下销售相比,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风险多发,其原因在于两者的销售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基本上来自主播对于产品的单方面描述,难以辨析真假,这也就出现了较高的风险空间。个别主播因自身的流量扶持力度不够,为了吸引流量、提高销量,往往会突破法律限度,过分夸大商品的功效,造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不正当有奖销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处罚一些以“买商品中大奖”为噱头来吸引流量的主播,其往往在直播带货中标清中奖的额度,但是兑奖条件、兑奖时间有意隐瞒,从而影响后续的兑奖,或者内定工作人员进行欺骗性中奖,抑或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不投放或者部分投放奖品,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主播因此负有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直播带货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有部分主播积聚了极高的人气,成为所谓“头部主播”,甚至是主播中的“一哥”“一姐”。他们作为当今“流量为王”时代的佼佼者,拥有着电商直播中的绝对话语权,这些头部主播凭借层出不穷的营销推广策略、个人特色以及粉丝黏性,使得与之合作的品牌商不得不让渡部分商品议价权,用高额佣金以求占领头部主播带货列表的一席之位。
而强势的头部主播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加筑壁垒,附加不规范的交易条件,暗箱操作实施隐形交易,实现对销售渠道、流量的绝对把控,达到限制竞争、排除他人市场地位的目的,这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
如若头部主播间通过协议约定细分品类、市场份额,固定直播销售的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商品数量,还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从而触犯《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规定。
商业诋毁
主播为独占市场竞争地位,可能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于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信息,造成对其他主播的商业诋毁,极大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既可能构成民法上的商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
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法律风险,各主播及MCN机构在日常直播带货过程中应当注意:
1.选品合规
主播及MCN机构在前期选品时要严格把关。在与广告主订立合同前,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商家提供并核对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其次,也要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验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信息、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规格、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信息是否与资质材料相一致,避免出现带货商品是“三无产品”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要予以严格审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协议合规
主播与品牌签订合约时,审慎处理与品牌之间的“最低价协议”“全网最低价”“保价条款”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3.营销内容合规
主播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平台协议、规则及政策,遵守承诺清单(即直播内容负面清单)。
首先,主播应当全面、准确地介绍产品并公布商家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主播要注意对于商品信息的描述和解说要贴近现实,不得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宣传话术,避免使用诸如“国家级”“最好”“第一”“唯一”“天花板”“史上最低”等绝对化用语;禁止使用如“全能”“一天见效”等夸大宣传语,虚构、夸大产品的性能;禁止在普通商品的带货过程中宣传产品具有医疗功能,如“包治百病”“减少掉发烦恼”“疏通经络”等。
其次,主播直播时也要注意不得对其他竞争经营者进行“拉踩”或“捧一踩一”,通过贬损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提升自己带货商品的销量。除此之外,主播也不得实施设置虚假奖项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最后,根据《网络主播直播规范》的相关规定,主播不得在直播间发表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颠覆国家政权等不正当言论,或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迷信,丑化军人、国家领导人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正当行为,这些方面对于直播来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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