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今年9月1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现状如何?条例落地实施带来什么变化?如何更好防范私募基金风险?近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参与主办的第二届虹口·法治服务保障北外滩高质量发展论坛分论坛——“第八届资产管理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聚焦私募基金风险防范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严弘在主旨发言中,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规模、市场作用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他表示,私募证券投资行业总体来说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风险收益性价比较高的价值,在市场中也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尚处于调整成长期,这既有外部政策因素影响,又有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须有更多的对冲工具和手段使得行业向提供绝对收益的目标推进。“对行业加强监管、提升规范有助于私募证券基金更好地、可持续地发挥其资产管理的优势,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定价和配置作用。”严弘说。
上海证监局私募基金监管处副处长沈洵充分肯定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条例》坚持系统观念,统一各类私募基金的法治基础,使得私募基金基本形成“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监管规则体系。同时突出扶优限劣导向,大幅提高私募基金违法成本,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成本过低、证监会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尴尬局面。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当前私募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诉权、私募基金无人负责、无法退出等司法实务难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条例》对投资标的的限定,也需要考虑大量的借贷是否要认定无效或可转债、股权附带对赌、回购约定是否要认定无效等问题。
针对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完善,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在发言中认为,应当从证明义务之主体是管理人还是投资者、缔约过失的过错如何界分、金融消费者保护边界确定及对于有限合伙人或其他法人是否需要穿透到最终自然人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等实际问题出发。
证监会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共开出18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罚单呈增多特点,26张罚单涉及10家私募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
据悉,中国证监会正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准入门槛和持续性规范要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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