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珠海:律师执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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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12月1日,一部关乎珠海全市律师执业权利且备受关注的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执业条例》)将正式实施。《执业条例》运用特区立法权,针对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珠海市执业便利进行制度创新,为珠海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四区”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早在2003年,珠海就出台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保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施行近二十年来,珠海市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律师在各项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

近年来,珠海市执业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法律服务力量加强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行业管理,还需将一些散见于相关政策文件中的规范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执业条例》出台后,与《保障条例》并驾齐驱,《保障条例》侧重律师执业保障,《执业条例》优化了律师执业环境,也强化了执业规范。

《执行条例》聚焦重点问题,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

一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多个部门定期研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鼓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开展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

三是规定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凭《执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可以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复制其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便利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提升案件执行质效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规定律师维权处理的程序及时限。

律师调查取证权一直是广大律师关切的问题,而“查询不动产信息”则是大多数律师提出的焦点问题。律师代理案件后,无法以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只能以已知的对方当事人房屋等不动产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对确认,仅能“以房核房”不利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需要探索机制,创新制度解决执业瓶颈。

《执业条例》第十八条在省法规的基础上扩大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增加了“社会保险、税务登记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两类信息可以查询。第十八条创新规定,律师执合法凭证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减少“执行难”问题,有效化解纠纷。

为了探索新机制促进粤港澳三地律师、大湾区律师合作发展,《执业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师事务所、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珠海执业提供保障。(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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