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
作为中间人居间协调双方借款,却因为一条“我个人愿意担保”的手机短信,多年后被追究作为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涉及高达4800余万元。
那么,这样一条短信是否会导致承担担保责任呢?
一条短信
涉四千万借款
王某是香港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是上海某公司的实控人,赵某则是江苏某公司的实控人,这三家公司是在不同地方上市的企业。
2018年4月,江苏某公司为补充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经过香港某集团实控人王某引荐,欲向上海某公司借款4000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1%。
为了这事,香港某集团王某向上海某公司实控人李某发送了一条短信:“江苏某公司借钱的事,若您决定借,我个人愿意担保。”
2018年5月,上海某公司向江苏某公司出借了4000万元。
这笔借款到期后,江苏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某公司为此起诉了江苏某公司,这起借款债务经历了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江苏某公司仍旧未履行债务。
无力还款
引发连环诉讼
2021年7月,上海某公司实控人李某向香港某集团王某转发了上述2018年短信,并另外发送短信称:“王总,你能否和江苏某公司说一下,给点钱,我们实在太困难了。”
王某也以短信形式回复道:“李总,我与赵总(江苏某公司实控人)协调!保重!”
江苏某公司在王某的协调下,偿还了1000万元,剩余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仍未偿还,此后江苏某公司因债务问题处于破产预重整阶段。
上海某公司认为,香港某集团王某发送给其实控人李某的“江苏某公司借钱的事,若您决定借,我个人愿意担保”,属于王某表示对借款进行担保的单方承诺,即王某对债务人江苏某公司的债务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王某与上海某公司之间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基于债务人江苏某公司无法偿还该债务,香港某集团实控人王某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2023年5月,上海某公司聘请律师,将案件起诉至本市法院,要求香港某集团实控人王某(本案被告)对江苏某公司尚未归还的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5年未付利息总计4800余万元向上海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申请法院对王某在内地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3年5月,法院出具的保全结果告知书显示,法院已足额冻结了被告王某银行存款4800万元。
事关重大
招标确定律师
因本案涉及三家上市公司,标的额较大,相关上市公司均需进行信息披露,且涉及上市公司的舆情风险。另外,鉴于原告上海某公司聘请了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代理,且法院已足额冻结了被告王某的现金存款4800万元,作为实控人的王某及其香港某集团均对此案非常重视。
我们律师团队通过与王某及其香港公司法务部人员视频会议的方式,厘清原告的诉请依据,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向其阐释了我方团队的代理思路及主要意见。
经评议,我们律师团队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在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被告王某及其公司法务团队于2023年7月决定将案件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代理。
香港某集团为确保其实际控制人(被告王某)在本案中能取得胜诉,同时对律师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前的当天上午,派遣公司副总及法务部人员专门到上海与我们的律师团队见面,听取了我们的庭前汇报,并参与了当日下午法院开庭的旁听。
两次开庭
我方据法力争
本案先后在7月和8月开庭两次。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上海某公司提出:2018年那条“江苏某公司借钱的事,若您决定借,我个人愿意担保”的短信系被告王某的单方承诺,根据《担保法》及《民法典》的规定,该短信构成了王某的保证担保。
并且,王某对其于2021年发的短信未提出异议,该短信构成了新的保证,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按一般保证处理。
在法院无法对原债务人江苏某公司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原告上海公司有权在保证责任期限内起诉保证人被告王某。
而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则改变了观点,主张上海某公司实控人李某在2021年发送给王某的短信为新的要约,王某回复表示“我与赵总协调”是对该新要约的承诺。
并且在王某回复表示“协调”的短信后,债务人江苏某公司确实偿还了1000万元,这表明王某用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
对此,我方则不予认同,我方认为:2018年的那条短信缺乏担保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
李某2021年7月转发的2018年短信不构成被告王某2021年时的意思表示,也不是被告王某默示承担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更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
即使保证担保成立,早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从借款发生的时间来看,应当适用当时的《担保法》,不应适用后来才生效的《民法典》。
又出新招
我方见招拆招
庭审中,法官主要从保证合同的形式、构成要件及保证责任期间等方面进行审查。
同时,原告上海某公司又出了新招:申请追加江苏某公司(即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主要是想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证明原、被告达成了保证担保的合意。
对此,我们“见招拆招”,原告与江苏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业已经过判决,权利义务清楚,江苏某公司无需参与本案诉讼,法官当庭驳回原告要求追加江苏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请求。
通过两次庭审情况来看,原告上海某公司代理人设计的相关问题及诉讼思路都落入了我们事先准备的预案之中,在有理有据的抗辩与分析下,庭审取得了对我方极为有利的效果。
从接受委托到前期准备和庭审交锋,我方始终结合该案争议焦点详细梳理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从保证合同成立与否两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准备,并经过多轮修订后形成答辩状及代理意见。
我们还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各级法院的类似案例,提供给法庭作为参考。
即将判决
原告撤回起诉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原告在案件即将一审判决前日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我们团队成功为客户避免了4800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及香港某集团对我们的勤勉尽责代理及案件处理能力给予了高度肯定。
通过此案也可以看到,在商业活动和商事交易中如何防范保证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对于“保证人”来说,若无担保的意思,只是居间协调、督促还款,应当在短信、电子邮件中表示清楚,而不是口语化地使用“担保”一词,以避免陷入保证合同纠纷。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希望有人能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及时与对方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对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主要事项明确清楚,并且要注意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及时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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