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泡病假”显然不能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且这样有违诚信的旁门左道即使能短期带来一些利益,最终仍将害人害己。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劳动合同是一种持续性的合同,其期限长达数年甚至是无固定期限,而在这漫长的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难免发生争议,比如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决定、不服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当此类争议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却又一时无法协商解决时,有的劳动者会选择“泡病假”的方式来消极应对。
“泡病假”利用的是我国的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它是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在医疗期内,劳动者虽停止工作但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等待遇,且需要照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医疗期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但个别劳动者“泡病假”的行为有违医疗期制度设立的初衷。
劳动者想要“泡病假”离不开医院开具的证明,而劳动者不当获取医院证明的手段主要有这几种:
第一种是到特定医院的某些科室就诊,通过虚假的自述症状获取真实的医院证明;第二种是利用亲属或熟人关系获取形式上真实的医院证明;第三种则干脆伪造医院证明。
其中,伪造医院证明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识破的,并且可能导致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周某涉嫌诈骗一案的判决书中认定:周某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休假建议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意在使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周某长期不到岗工作,虚构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害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等款项均系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据此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对地,通过前两种手段获取的形式上真实的医院证明较难被用人单位推翻。在我们处理过的劳动者“泡病假”案件中,辗转多个医院自述今天头疼、下周腰疼、再下周脚疼取得医院证明的,自述睡眠不好、情绪不佳等精神问题获取医院证明的十分常见。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到医院核实真伪得到的答复一般都是证明属实,作为用人单位很难推翻这样的“泡病假”。
但是,这些自认为聪明的劳动者也应当认识到“泡病假”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种做法是利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短期内获利,实质上却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制定更严苛的病假制度。
其次,一旦双方的劳动争议升级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劳动者“泡病假”的行为将被在法律文书中如实记载,这很可能对劳动者将来求职以及通过背景调查带来不利。
我们认为,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泡病假”显然不能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且这样有违诚信的旁门左道即使能短期带来一些利益,最终可能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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