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2022年6月,普陀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待了一位焦虑的中年女子陈某。当年6月刚满50周岁的陈某想提前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一再推脱,不愿意帮其办理。于是,陈某来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解员帮其说服公司,并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说没有义务办理
据介绍,2016年8月开始,陈某就职于上海某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常签订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也正常缴纳,可是马上就要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公司却推脱说没有义务办理退休手续。陈某便前往所属街道咨询,街道工作人员告知:只要是在合同期内,退休人员退工手续应由单位的相关人员来负责办理,街道只负责帮助无就业性质的协保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障金满15年以后,办理养老待遇手续。陈某两次碰壁后,选择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主动联系了陈某所在的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向其表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因公司不按时按规办理退休后的退工手续,导致员工无法享受正常申领每月养老金待遇,那么陈某今后的一系列养老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和负责发放。
调解员释法明理双方握手言和
在征得单位同意后,调解员约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员告知公司调解代表: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的暂定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据、换位思考,最终经耐心沟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订了如下协议:上海某公司于2022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陈某对此事再无异议。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底终止。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一起因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公司单位不予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问题时,无视法律法规而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调解员在此情况下,一是依法依规,说理释法;二是情理相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三是提出合理方案,实现共赢。
在办案当中,抓住事情的主要矛盾,采取应对的解决办法,耐心劝慰,分析案情,成功说服了公司方纠正了违规行为,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公司方的用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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