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见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在我们遇到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父母影响下写了纸条、拍了视频,表达了非真实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孩子实际也在父母之间选择“站队”的过程中身心俱疲。
为了探明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法院会根据个案需要委托社工开展相应调查。作为社工则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性格特点,找到合适的沟通方式,协助孩子表达意愿,并在访谈结束时有“保护性收尾”——如果孩子有要求,社工可以对孩子的“站队”选择进行保密,只把结果告诉法官。
本案中,社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涉案未成年人来到阳光中心,在柔和的环境中,采用易于理解且循序渐进的具体问题,以及分享式的语气开展访谈,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轻松的氛围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访谈前的介绍和访谈最后关于能否反馈父母的意见征询,也都是为了给未成年人足够的安全感、信任感。二审法院也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用变通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报告核心内容,再听取当事人对儿童访谈报告的意见。这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尊重和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维护今后涉案未成年人与相关家庭成员的关系。
(姚燕闻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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