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健身房未经客户同意更换教练

会员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费用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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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伟栋

本报讯  原教练离职,健身房未经会员同意更换私人教练,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费用,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由A公司返还小陈服务费12000元。

2022年7月,小陈和A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两份,协议约定,由A健身公司为小陈提供王教练为期两个半月的私教服务,费用为25000元。

该合同期限届满前,出于对王教练的信任,小陈又与A公司续签《私教协议》,该合同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1日,金额为10400元。

续签《私教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为休假、变更或被开除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时,A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同时A公司也将会推荐多名相同级别的教练供自由选择,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其余的课程。

第二份协议签订不久后,小陈被通知王教练团队全部更换离职,由新的团队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

更换教练后,小陈发现其提供的私教服务与之前相差很大,存在不专业、约课困难、无训练计划、频繁更换教练等问题,故要求退课退款,A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小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课程协议并退还其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约定,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为休假、变更或被开除等各种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时,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同时公司也将推荐多名相同级别的教练供自由选择,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其余的课程。《私教协议》虽保留了A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应当要向小陈说明原私人教练无法继续完成课程的正当理由,而不是随意频繁更换。而且,根据公平原则,在A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小陈应当具有选择权,小陈认为更换后的私人教练不符合其要求而选择不再继续完成其余课程,符合情理。小陈主张未完成课程退款总额应为14800元,其自愿调整最低退款金额为1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陈与A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由A公司返还小陈服务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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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健身房未经客户同意更换教练 2023-11-22 2 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