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情感档案

父亲名下房产 独生女为何无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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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胡晓萍

周茉

父亲遭遇车祸意外离世,留下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父亲和他同居女友的名下。小敏作为独生女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产权份额,不料父亲的女友却说,房子是她的,小敏根本没权利!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小敏的故事。

父亲离世

女儿继承房产遇阻

小敏是一个在单亲家庭长大的“95后”女孩,当初父母因性格不合,在小敏年幼时协议离婚,小敏随妈妈生活。尽管分开了,父亲对小敏的关怀却并未减少,父亲平时工作繁忙,但只要一有空父亲就会来看望小敏,还给她带各式各样好吃好玩的东西。然而,在小敏上高中时,父亲突然不怎么来了,小敏打电话询问,才知道父亲找了一个女友已经同居。小敏去父亲住处,父亲的女友陈姨对小敏颇为冷淡,小敏看出父亲眼里的为难,此后也不再主动联系,父女间渐渐疏远了。一晃六七年过去,小敏除了逢年过节,几乎见不到父亲,就算见面也约在咖啡厅或饭店,父亲说,陈姨暴躁多疑,怕她生气。小敏劝父亲分手,父亲却说,算了,年纪大了就是图有个伴。见此情形,小敏也不便再说。

一天深夜,小敏忽然接到父亲的电话,她接起来却是一个女人的声音,女人自称是陈姨,她简短地告诉小敏:父亲出了交通事故,已经不行了。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小敏头脑发蒙,她赶到医院,还是没能见到父亲的最后一面。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好几个月,小敏才逐渐缓过神来,她找到陈姨,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不承想陈姨却说,父亲根本没有什么遗产,房子都是她买的,跟父亲没有关系。小敏觉得不可置信:父亲的收入不低,平时也比较节俭,听说前些年父亲还买了新房,怎么会没遗产呢?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小敏又伤心又生气:爷爷奶奶早已过世,而陈姨至今没有跟父亲登记结婚,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孩子,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陈姨怎么能这么不讲理,霸占父亲所有的财产呢!思前想后,小敏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小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要求我代理她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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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获20%产权份额

我接受委托后着手准备起诉材料,但因为小敏和父亲近几年来往不多,小敏知晓的财产线索都不准确。我建议小敏以女儿的身份去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父亲名下两张银行卡的余额都是个位数;至于房产,小敏只知道地址,不知道产权情况。于是,我们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申请诉前调查令,调查到新房的产权登记为父亲和陈姨两个人名下,共有状态为共同共有。此后,我们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继承、分割新房中属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父亲名下所有的银行卡流水。

一个月后,法院安排了一次证据交换庭,出示了调查的银行流水,显示父亲年收入约为30余万元,但每月都有大量提现和支出,最后余额所剩无几。对此,陈姨说,她和小敏父亲虽然没去民政局登记,但两人办过酒席,常年共同生活,与普通夫妻无异,男人的收入用于负担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也是天经地义的。

陈姨轻描淡写的一句话,父亲的存款就不翼而飞了?小敏当然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但让小敏没想到的是,陈姨紧接着提起了房屋确权诉讼,以全部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为由,要求确认其与小敏父亲共有的房屋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此案开庭时,我们代表小敏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件中新房的产权人明确登记为小敏父亲和陈姨共有,陈姨现在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一次庭审后,陈姨随即撤诉。

还没来得及体会首战告捷的快乐,小敏又接到一份法院受理通知书。原来陈姨撤诉后第二次起诉,这次的案由是析产。她认为自己占新房99%的份额,小敏父亲只占1%的份额,小敏作为继承人,只能拿相当于房屋1%份额的折价款。我们再次应诉,这一次,陈姨提供了一整套购房材料,显示新房首付款来源于陈姨出售自己名下一套老公房的售房款,新房主贷人是小敏父亲,但仅还贷三个月后,陈姨又出售了另一套老房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据此,陈姨认为新房所有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小敏父亲只是挂名,最多象征性获得1%的产权份额。

在整体证据非常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围绕长期同居、财产混同的事实据理力争,提出不能以表面事实简单认定小敏父亲对购房无贡献,毕竟小敏父亲多年的收入都用于家庭花销,且同居生活中陈姨掌握全部财政大权,也不排陈姨将小敏父亲银行卡中的钱款提现据为已有的可能性。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小敏父亲在新房中占有10%的产权份额,由小敏依法继承。

一审判决后,小敏实在意难平,我们又代理小敏提出上诉,认为10%的比例明显偏低,有失公允。在我们的坚持和努力下,最终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小敏父亲的产权份额增加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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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能反映财产情况的清单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默认为共同共有;而对于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法律一般认为是按份共有,这是恋爱关系和夫妻关系中财产属性的重大区别。具体到本案,小敏父亲和陈姨虽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为没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同居时间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依法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恋爱同居关系,而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同居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

陈姨提供了明确的资金流水,证明购房款几乎全部来源于她自己。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可以分割共有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因此,本案一审判决时,法院根据最低的10%确定小敏父亲享有的份额。而二审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同居多年,财产混同等情况综合判断,将小敏父亲的产权比例提高至20%。

本案综合了同居和继承两层法律关系。同居期间买房,如果二人最终顺利登记结婚,那自然是万事大吉;但如果同居关系解除,这些财产的分割将非常繁琐,导致很多隐藏的法律风险,且此种风险会涉及人身、财产、子女继承等各个方面,使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居期间,双方购置大额财产时应该签订相应的同居财产协议或者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用途,便于留痕,避免现金操作,以防日后闹矛盾说不清道不明。而从继承角度来说,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敏的合法权益,但小敏在感情上还是难以接受,她总觉得父亲走得太过匆忙,什么都没交代,导致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纠葛,两败俱伤。

有句话叫“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这句话虽然煞风景,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要摈弃立遗嘱“不吉利”的观念,也不是非得等到七老八十了才想到安排身后事,还是要树立提前筹划的意识,及时留存能反映自己财产情况的财产清单,起草能明确表达传承意愿的遗嘱文件,防患于未然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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