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傅君 丁佳
本报讯 在某小区业主微信聊天群里,业主王某频频给楼下邻居范先生发送暧昧话语。她不仅上门搭讪索要微信,甚至多次跟踪骚扰范先生……这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吗?范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王某与范先生是同楼邻居,在同一业主微信群内,但素未谋面。2022年5月27日起,王某多次以加微信为由在范先生住所门口及走道窥探、徘徊、按门铃,甚至尾随范先生,并在业主微信群内发送示爱消息,被踢出群聊后仍不断在小区其他微信群内发送示爱消息。在范先生明确拒绝并声明已婚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已对范先生日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
范先生报警求助,但仍无法阻止王某的骚扰。最终,范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
本案中,王某以加微信的目的,持续在范先生住所门口及门口走道处敲门、徘徊、张望,其行为显然构成对范先生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具有主观故意,符合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应对范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范先生明确拒绝并已声明已婚,王某持续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其对范先生的示爱行为亦构成对范先生名誉的侵害。
最终,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害范先生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书面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范先生名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释法>>>
一、“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保护
生活安宁权是20世纪初产生并得到发展的概念,确认和保护生活安宁权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保护生活安宁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就民事立法而言,其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在于,赋予个人享有生活安宁权,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终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保护,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
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理性人标准
我们时常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求爱者被拒绝后恼羞成怒而做出危害对方人身安全的事情,更多人会指责求爱者的反复纠缠是道德上的问题,在伤害事件发生之前,除受害者本身心理上的恐惧无奈之外,很少有人能认识到求爱者纠缠骚扰的违法性。
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之间存在人际关系,并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人际交往中的准则和限度。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虽然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但其认定标准并不以加害者的意愿为准,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而是以合理的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应当以是否超出一个合理的理性人忍受限度为判断标准。从外在表现来看,要综合考虑行为人骚扰的次数、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
三、被骚扰者如何依法维权?
1.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一方面明确告知骚扰者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停止骚扰行为;另一方面寻求警察帮助调取和留存监控等证据。
2.注意保存证据。可通过公证等手段第一时间固定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判令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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