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专家坐堂

9人以“调查”名义在休渔海域捕鱼

担了刑责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本文字数: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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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高远  记者  章炜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9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本期“专家坐堂”聚焦相关案例,以案释法,提升全民海洋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公众保护海洋生态。

案例1

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如何计算

法院:按直接损失额3倍赔偿

2020年7月,王某组织沈某等共九人,驾驶悬挂“伏季休渔资源调查”横幅的渔船至东海伏季休渔海域,使用禁用的桁杆拖网方式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此后,满载停靠码头时,被执法部门抓获,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其中梭子蟹15939公斤、杂鱼1155公斤、虾195公斤。

刑事判决认定,九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捕捞梭子蟹单价为106元/公斤,数量为15939公斤的涉案梭子蟹的市场批发价格为168.95万元,杂鱼、虾因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故不予认定价格。经鉴定,捕捞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为168.95万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506.85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检察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九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

庭审中,针对被告对渔业资源恢复费用计算标准提出的质疑,上海检察三分院多次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相关专业人士,明确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破坏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事实,并就司法鉴定参照使用《渔业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18),以直接损失额的三倍计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庭审中,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该案梭子蟹价格的认定过程、参考因素和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及水生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等向法庭陈述专业意见。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九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部分被告能否免责。九被告在明知东海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下,依旧分工从事驾船、下网、收网、拣鱼、装箱、称重等工作,互相配合,共同实施非法捕捞重达17289公斤梭子蟹、杂鱼、虾等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共同侵权。

且该案九被告均有主观过错,共同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显然不能以存在个人劳务关系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理,王某认为其主观过错大,连累了亲戚、朋友,主动表示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律上允许其他八被告免责。至于九被告对外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在内部分担或追偿时,王某愿意全力承担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上海海事法院首例由海洋非法捕捞引发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公开庭审,还是裁判规范,均具有较强的示范性,是海事司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和具体表现。

该案明确,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行为人不审查组织者是否具有特许捕捞资格而参与捕捞作业,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实际捕捞作业与特许捕捞内容存在明显不符后,也未提出异议并终止作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组织者共同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应当承担破坏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彰显上海海事法院以最严格司法守护东海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2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内捕捞

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

2020年4月至5月间,蒋某、周某联系蒋某甲等三人至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并由其统一收购,此外蒋某还雇佣夏某负责接驳搬运渔获物并协助销售。此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前述六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及凤尾鱼共计1470.90公斤,价值10.1673万元。经鉴定,该非法捕捞致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及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共计81.3389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检察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六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费用。

上海检察三分院在诉讼请求中,除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外,还要求连带赔偿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数额相当于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和渔业资源恢复费用总和的一倍。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且从组织实施非法捕捞、实际从事非法捕捞直至出售非法捕捞所得渔获物等各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对长江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该案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天然渔业资源直接损失及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同时基于六被告实施非法捕捞的区域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存在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金额为天然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和恢复费用之和的一倍。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长江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案非法捕捞地点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非法捕捞,受损渔业资源恢复难度更大,更易引发生物链结构受损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责任,旨在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警示和震慑长江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燃料油硫含量超标

排放污染大气被罚

2019年5月6日,某韩国船舶公司(以下简称韩国船舶公司)所经营的船舶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为2.67%m/m的船舶燃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被海事局查获并处以行政罚款。

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上海检察三分院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后,韩国船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船舶公司代其与上海检察三分院磋商,于2020年9月21日达成公益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0年10月12日共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确认该磋商协议效力。

上海检察三分院先后赴海事局、某船舶代理公司进行调查,查明侵权人为船舶经营人即光船承租人韩国船舶公司。并根据大气污染无法恢复原状的案件特点,通过上海海事大学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结合航程、船舶参数和环境系数等数据,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推算出公益受损具体金额为42929.58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案涉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该案系船舶污染大气环境,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是上海市首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民事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精神,落实《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案。该案依法确立了检察公益磋商协议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以司法监督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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