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银宇
本报讯 当下,有不少在校大学生选择通过社会实习来提早获取工作经验。然而,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由此对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误工损失能否主张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实习期间遇交通事故受伤并向单位主张误工费的纠纷,法院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应以当年度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2019年4月,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黄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与原告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黄某因伤分别构成四级、六级、八级、十级伤残。事发时,黄某系江西某大学大四在读的大学生,正在上海某公司做实习生,处于实习期。
案发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显示,原告事发时正处实习期一个月。原告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请,要求被告吴某和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57.59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认为原告主张标准过高并请法院依法裁判,对于原告的误工费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系本案争议焦点,由于黄某系在校大学生,享有学籍,不具备劳动者身份,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并非正式或者相对固定的工作或劳动,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奉贤法院则作出了以下判决:人民法院酌情认定以2021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结论确定的953天计算总计82275.67元,最后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合计929365.90元,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吴某赔付原告251671.76元。
法院表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无关。赔偿的根据在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是否降低,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即应以受害人因遭受侵权造成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而导致收入实际损失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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