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小铖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小欣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截止到小蕊发现时,小铖已通过某平台充值向小欣打赏67万余元,线下向小欣转账2.4万元,通过快递给小欣邮寄礼物3800余元。小蕊认为小铖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欣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小欣认为,其本人未主动要求小铖为其充值消费,小铖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小铖的充值消费系向平台消费,自己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小铖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认为,小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小欣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小欣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小蕊要求小欣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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