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酒后赌气跳河溺亡 同饮者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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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一天晚上,姚某与谢某等四个朋友在烧烤店喝酒打牌,后姚某与谢某因发牌产生争执,谢某赌气说道“我如果耍赖就去跳河”,姚某随即附和说走。两人边吵边往河边走去,随即先后跳入河中,姚某不幸溺水身亡。姚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四人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法院认为,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认识饮酒后跳河的危险性,但在饮酒之后因他人言语刺激忽视自身的安全,主动跳河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此次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谢某喝酒期间因打牌与姚某发生争执,在抵达河边后,仍用言语刺激姚某,谢某的言语刺激是姚某跳河的诱因,对姚某跳河溺水而亡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另三名共同饮酒人,未对姚某存在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该三名共同饮酒人亦不能意识到姚某会出现跳河的危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确定谢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三名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谢某向姚某家属支付赔偿款28万元。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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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酒后赌气跳河溺亡 同饮者无须担责 2023-11-29 2 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