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因投资电影 好友反目 被控诈骗罪 最终撤案

本文字数:2968

资料图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谢钍睿

因为投资的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导致血本无归,本是老乡加好友的几个年轻人为此反目。得知我的当事人隐瞒了当初投资的真实数额,几个好友便以遭遇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

儿子被抓

父亲火急火燎

2023年6月,一家公司的老总火急火燎地赶到律所找我,情绪激动地介绍了案件:他儿子张某被陈某等几个老乡控告虚构影视投资项目骗取投资款共计200多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大早就上门抓捕,他儿子恰巧不在家。下午,他带着儿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没想到被当场刑事拘留。

按照他的说法,刑事控告的那几个人全是他们老乡,跟他儿子还是同学,此前关系一直很融洽。事后他找这几个人聊过,并且表态不管当初投了多少钱,他随时都可以连本带息还给他们。在他的理解中,这顶多算是投资纠纷,怎么也跟诈骗搭不上边,但对于案件的细节,他确实并不清楚。

解铃还须系铃人,究竟是投资纠纷还是诈骗,总归还需要见见当事人才能有更准确的判断。

事件起因

源于投资电影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从他那里得知了这起风波的细节。

原来,张某与某影视公司的股东王某是多年好友,王某公司之前投资的一部影片上映后票房火爆,创作团队准备拍摄一部续集。

2019年初,张某的四个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让张某作为中间人与王某公司磋商,看能不能争取一定的原始投资份额。经张某与王某协商,王某公司按照影片总成本8500万元为基数,开放3%的投资份额给张某,张某便根据前述投资条件跟其他四人确定投资方案:每人出资51万元,总计255万元参与投资,获得该影片票房3%的收益权。

正式签约前,王某公司提出开放投资的份额由3%降至2%,而影片的总成本也从8500万元调整为6500万元。因此,提供给张某和朋友投资的金额变成了总计130万元。但是,张某并没有把这个变化告知其他四人,仍然收取了四人总计204万元的投资款。

在收到投资款的当日,张某便将其中的130万元转账至王某公司账户,并按照总成本6500万元占2%份额的条件与影视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

遭遇疫情

投资血本无归

虽然这部影片的续集由原班人马参与创作,成本也作了缩减,但由于影片制作完成后恰逢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导致影片只在境外上映,未能在全国公映,投资血本无归是大概率事件。

那么,当初投资时张某为什么没有将投资条件变化告知其他几个投资人呢?

对于这一问题,张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表示这是他应该赚取的差价,但并没有给出合理及详尽的解释。

考虑到案涉的影视项目真实存在,张某也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影视项目投资,我认为为张某脱罪还是有可能的,关键是必须围绕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作出合理的解释。

而我认为,根据张某的情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其中的核心。

机会难得

溢价有合理性

我们随后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了解到该案件即将报检察院批捕。为此,我们第一时间形成了辩护意见,并书面提供给了检察机关。

首先,我们认为,本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脱离电影行业的背景。

本案所涉及的电影投资项目是真实的,这是一部由相同主创团队拍摄的续集影片。在第一部已经获得了十几亿元票房的背景下,许多投资人都对这部影片有投资意愿,但原始的投资份额并不对外开放,只能通过内部渠道拿到。内部渠道之外的投资,都需要溢价。

从商业投资角度来说,张某利用其私交所获的原始投资份额是稀缺资源,在市场上存在溢价出让空间。因此,张某溢价收取陈某等人投资款的行为虽不厚道,但符合商业投资逻辑,其赚取差价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据差价便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想赚差价

却又不便明说

我们还提出,判断本案中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脱离张某与陈某等人的社会关系。

张某之所以没有向陈某等人告知电影总成本及投资份额的变化,主要是因为陈某等四人是张某的老乡和朋友,有很多共同的圈子。在此情况下,张某虽有通过这个项目投资赚取差价,将稀缺资源变现的想法,但又碍于老乡、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好跟陈某等人明说。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张某具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但其真实意图并不是骗取陈某等人的资金,而是要赚取差价。这是一种不厚道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与诈骗犯罪的欺诈有着实质区别。

资金充裕

没有诈骗动机

除了上述理由,我们还着重强调:判断本案中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无视张某的还款意愿,以及张某及其家人的还款能力。

从最初参与影视投资到陈某等人报案的近五年时间里,陈某等人偶尔会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张某询问电影的拍摄、上映进展,张某对他们的疑问均及时进行了回复。但是,在这近五年的时间里,陈某等人从未明确向张某表达过要退出投资的想法,更没有向张某提出偿还投资款的要求。

根据五人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张某曾向陈某等四人承诺,影视项目如果亏损,张某会为陈某等人兜底,保障陈某等人的投资成本安全。换句话说,即便投资亏损血本无归,张某愿意兜底承担,陈某等人不会发生任何损失。在陈某等人从未明确向张某表达过要退出投资的情况下,不能仅因陈某等人投资款未收回便否认张某的还款意愿,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从还款能力来看,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法人,并担任总裁职务,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多元,是张某的家族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2019年到2023年期间,其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总额分别为5900余万元、6400余万元、1亿余元,不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

2023年6月,该公司在某银行一次性定期存款4000万元。除此之外,张某及其家族还运营多家公司,现金流充足,每年仅租金收益就有几千万元。

除公司经营收入以外,张某及其家族在苏浙沪还有住宅、厂房、土地多处,总资产数亿元。应该说,从张某本人及其家族的经济实力来看,在个人和企业都不存在现金流困难的情况下,设局骗取陈某等人74万元差价的动机难以成立。

归还钱款

警方最终撤案

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随后,我们让已经恢复自由的张某提供了投资影视项目期间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张某并未将涉案款项用于赌博、期货投资等违法或高风险项目,不存在“借新还旧”等情况。

同时,我们建议张某将陈某等人的投资款原路退回,受让该影视项目的全部收益权,以平息纷争。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我们再次向公安机关阐述了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的理由。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对张某做出解除取保候审并撤案的决定。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起了另外一个相类似的案件。某老板以1000万元的价格从上家那里盘下一家餐厅,后来有几个朋友也想参与投资,这个老板就跟朋友说当初盘店的成本是1500万元,并向朋友出示了用修图软件改过价格的盘店协议,这些朋友就按照1500万元的估值进行了投入,这个老板从中赚取了原始差价。

几年后,餐厅开不下去了,其中的一个朋友得知餐厅最初是1000万元盘下的,就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老板也是第一时间咨询了我们,虽经多次询问调查,但没有被羁押一天,最终按照无罪撤案处理。

上述两个案例也提醒了投资者,在共同投资的情况下,一定要“把丑话说在前面”,将条件说清楚、写明白,该赚的溢价就明明白白地赚,而不是遮遮掩掩,这样很容易惹来麻烦。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因投资电影 好友反目 被控诈骗罪 最终撤案 2023-12-04 2 2023年12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