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艺术品鉴定中的专家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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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伟军

立法上的薄弱、法院依赖专家作出真伪判断以及行业发展滞后等因素,导致鉴定人的责任内容和责任边界不清,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法院更关注的是在委托鉴定以及出具意见的整个过程中,委托人或藏品持有人、受托人或鉴定人等是否存在过错,而并非鉴定结论是否正确。

信托义务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要求鉴定人不得制造虚假鉴定以谋取私利,后者要求鉴定人必须能够胜任工作,勤勉尽职,以合理的方式发挥其能力。

实践中,针对艺术品鉴定专家的诉讼以及专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因为专家对第三人注意义务的适用条件非常苛刻,很难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在前端建立一个良好的行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艺术品的交易离不开对艺术品的评估与鉴定。评估是对价值大小的确定,鉴定是对物品真伪的确定。

鉴定真伪的标准是一直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专家在艺术品鉴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以及自身所具备的文化素养、审美情感、道德素质等,对艺术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在这当中,潜在利益也可能会影响专家的判断。如果专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了错误判断,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专家对哪些人负有义务?这些义务的性质又是什么?

相关立法薄弱 行业发展滞后

目前国内立法中,与艺术品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仅有《拍卖法》《资产评估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数个条款有所涉及。

此外,还有一部分专门针对司法鉴定的规定,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例如《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司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鉴定事项。艺术品鉴定似乎可以纳入物证类鉴定。

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会对艺术品的真伪直接作出判断,因为法官并非艺术品鉴定的专家,没有相关知识也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做出评价。法院在面临真伪的问题时,一般会委托给外部专家,并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最终的责任承担予以裁判。

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比较统一的负责艺术品鉴定的机构。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只承担涉及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也没有民事鉴定的职能。

艺术品市场内部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或统一的自治规程。仅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曾于2018年11月制定《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规范艺术品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包括一般要求和准入标准、资格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

实践中常见的是,一些艺术品鉴定类节目邀请鉴定专家,主要通过文博或历史等学历以及各类协会或研究会研究员、民间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曾经在博物馆任职等社会职务体现“资质”。有些协会定期进行鉴定评估师资格评审,或者举办一些研修班,等研修人员结业考试合格后,研修人员获得“结业证书”或者“鉴定技能证”“评估技能证”等。

总而言之,立法上的薄弱、法院依赖专家作出真伪判断以及行业发展滞后等因素,导致鉴定人的责任内容和责任边界不清,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司法活动中的艺术品鉴定

与艺术品真伪相关的概念有三个。第一,真实性,是指作品的内在特征应当与其外在表述的信息相符,与伪造相对应。第二,原创性,作为《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作品来源于特定的作家,并且为正本而非复制品,是艺术家独创的而非抄袭别人。第三,归属,是指将艺术品指定给一个特定的艺术家、特定时期或者地理起源。归属的复杂性在于,错误归属的艺术品不一定就是不真实的,但是错误的归属会带来巨大的法律与经济影响。

艺术品鉴定的作用涉及两个方面。从市场交易活动来看,专家关于艺术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对于艺术品评估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一名声誉良好的专家对艺术品的真实性提出怀疑,那么该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一份对市场有效力的声明必须是受到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足够知名度和认可度的专家支持的。另一方面,艺术品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是原被告双方的艺术品交易事实,而非艺术品的真伪。真实性,应当由市场决定,法院并不具备提供有意义的真实性声明的能力。对律师来说,利益受损方的律师最好在庭前取得鉴定人的意见,作为己方的有利证据。专家鉴定除了结论以外,能够证明专家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例如拥有相关的能力认定证书、从业经验证明等)、专家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很重要。

法院更关注的是在委托鉴定以及出具意见的整个过程中,委托人或藏品持有人、受托人或鉴定人等是否存在过错,而并非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例如,在付某某与北京电视台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中,原告藏品持有人与被告电视台自愿签署了《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及《藏宝人承诺书》,原告同意《天下收藏》栏目鉴赏专家组一致认定为赝品的藏品,由节目主持人代为销毁。该期节目三位鉴赏专家一致认为原告参加节目的藏品为现代仿品,节目主持人在“砸宝”之前多次询问原告是否选择退出,原告明确表示“不退”。按照节目规则和双方事先约定,原告的藏品被主持人当场砸碎。整个过程中,被告、专家以及主持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艺术品鉴定专家负有信义义务

与医生、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不同,艺术品鉴定专家目前在国内外均不受任何许可制度的约束。因此对艺术品鉴定专家来说,可能的约束或限制通常来自委托鉴定合同。此类合同通常会对专家鉴定是否应当具有一定资质、鉴定方式等关键内容进行约定,例如专家至少应当取得某种艺术理论的学位,或专家仅采取肉眼鉴赏而不采取科学测试等。

鉴定人可能涉及两类民事责任: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和基于信义关系的责任。一般而言,围绕违约产生的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缔约目的落空,而侵权产生的责任则基于相对人受到欺诈。因此,“专家责任”主要是指鉴定人在艺术品鉴定中,违反委托鉴定合同约定,故意或过失作出虚假陈述(例如恶意欺诈或重大遗漏等),从而导致的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且两类责任可能发生竞合。

首先,鉴定人与艺术品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艺术品交易中的卖方或买方之间会签订合同,建立委托鉴定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09条,鉴定人对合同相对人负有依约全面合同履行的义务。如果鉴定人作出虚假鉴定,那么首要的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从而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鉴定人一方面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对客户负有更高的信义义务。违反这两个义务,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一般注意义务源于专家鉴定报告可能为第三人所用。虽然第三人与专家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如果专家鉴定报告存在虚假内容,仍然可能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专家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学者从职业的社会化和规范化视角出发,认为专家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政策的规制,公众对专家的信赖是因为其属于社会认可的一个职业系统,而非因为其收取了客户的报酬作为对价,因此法律对公众普遍意义上的信赖予以保护。专家的信义义务,基于违反信义而致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艺术品鉴定专家责任的核心。在信义关系中,受信人掌控着财产、利益或另一方的授权。信义关系将受信人置于对方特定的信赖对象的地位,受信人有义务为对方的利益行事。传统的受信人,包括信托受托人、公司董事和高管、合伙人和代理人,以及律师、医生、基金经理和顾问等。鉴定人也是受信人,他们拥有大多数委托人(客户)没有的专业技能,他们的服务主要是权力的委托。鉴定人被托付的是对艺术品的真伪作出断定(判断艺术品的真实价值)的权力。信托义务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要求鉴定人不得制造虚假鉴定以谋取私利,鉴于委托鉴定契约所载明的目的,以其合理相信为了委托人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不能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后者要求鉴定人必须能够胜任工作,勤勉尽职,以合理的方式发挥其能力。

建立行业秩序是当务之急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多个鉴定意见不一致而提出诉请,应明确其具有可诉性。实践中,针对艺术品鉴定专家的诉讼以及专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究其原因,是因为专家对第三人注意义务的适用条件非常苛刻,很难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在前端建立一个良好的行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例如建立鉴定人专家库(艺术史学家、行业资深专家、科技人员、学者以及监管者等)、艺术品鉴定协会(类似于日本美术鉴定协会)或者鉴定平台(类似于美国国际艺术研究基金会)等,以及行业准则制定,例如鉴定行为守则、鉴定人免责权等。

此外,还应当制定和完善艺术品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助于明确艺术品鉴定专家责任的标准,尽可能地合理分配艺术品鉴定可能带来的风险。学者和艺术市场参与者应当各自发挥作用,为立法部门建言献策,积极推进鉴定实践的法治建设。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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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 B06艺术品鉴定中的专家责任与义务 2023-12-06 2 2023年12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