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学者评论

正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的滥权风险

本文字数:1885

□陈卫东

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目的,本质上应认定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旨在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贯彻比例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则是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中的一类特殊形式,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均对指居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即确定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由于立法模糊、消耗成本过高、执法风险大等因素,“指居”在司法实践中缺少适用空间,甚至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确立“以固定住处为原则,以指定居所为例外”的原则,并设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存在有碍侦查而例外适用“指居”的特殊情形。为了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职能管辖权的变动相衔接,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有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进行“指居”的特殊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规定于我国成文法之始便饱受非议、争议不断,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指居”的适用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准,但暴露的弊端却十分突出。

首先,“指居”的非羁押属性与功能发生异化。“指居”的本质系属于非羁押性措施,但由于侦查机关的办案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超越法律边界的滥权风险,异化为变相羁押,甚至高强度羁押。在“指居”的临时场所内,相当一部分办案机关采用贴身监视的手段,数位警员分组轮岗,在房间内紧盯被指居人的一举一动,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比逮捕更为严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处看守所之中,侦查人员对其讯问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定程序与规范要求,但在指居所在的密闭空间内,办案人员缺少规则的束缚,更易于采取变相肉刑、隐形刑讯等损害被指居人基本人权的取证手段,变相获取口供。

其次,被指居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存在重大风险。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通过扩大“无固定住处”或异地指定管辖来规避“指居”适用对象的限制规定,以满足办案的现实需要。同时,无固定住所的被指居人的基本生活条件难以有效保障,指居地点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分散化等特点,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生活条件的标准设定规范性不足。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老旧酒店的欠缺光照、通风条件的房间改造为指定居所的情况,除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并未按照普通人标准给予必要的精神生活条件,与一般看守所的生活条件相差甚远。此外,被指居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可能遭到克减。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与其会见与通信,但指居期间的律师权利实现途径远不如在看守所般畅通、规范,办案人员阻碍会见的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办案人员同时承担看守职责,双重角色的定位以及指居适用的特殊性使得其对辩护律师有着天然的对抗情结,给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权利设置了层层门槛与障碍。

监视居住措施虽然在立法、司法等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作为介于取保候审与羁押措施之间的一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对“指居”除坚持“短用、少用、慎用”原则外,还应当予以完善与改良,使“指居”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

首先,填补“指居”适用的法律漏洞,完善“指居”的执行规范。法律应当对“无固定住所”进行解释与限定,避免公安机关随意扩权,直接适用例外性指居。对“指居”执行场所和生活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与细化,实现“住审分离”,避免指居地点本质仍为工作或办公的场所,并将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作为办案机关适用“指居”的硬性要求。同时,生活条件与居住标准应当明显高于看守所的羁押水准,除了人身自由外,不应限制被指居人的其他基本权利与个人生活习惯。此外,保障被指居人获得律师帮助的程序和要求应当予以规范,除了会见需要侦查机关审批的特殊情形外,律师会见、通信等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阻碍与拖延,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及时通知会见的时间与地点。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指居”决定和执行的监督。鉴于“指居”存在可能侵犯人权的巨大风险,侦查机关应当在审批决定适用“指居”后,报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备案。检察机关发现不宜适用的,应当主动提出监督意见,并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被指居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以有效监督促使办案机关规范、谨慎地适用“指居”,并对被指居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提供完备保障。(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7正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的滥权风险 2023-12-08 2 2023年12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