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溜冰场内,男子与一名客人相撞,导致手指骨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男子将与其相撞的客人及溜冰场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本案事故系因被告在溜冰过程中撞到原告所致,系突发事件,且未有在案证据证明被告溜冰场对此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溜冰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蔡某13000余元。
2020年4月19日22时50分,原告蔡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当天21时许,其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安宁路路口的某溜冰场内溜冰,被同在该溜冰场内溜冰的另一名客人周某碰撞后倒地,当时感到左手无名指疼痛,之后蔡某到医院检查,确诊为左手无名指骨折,并在派出所备案。
蔡某认为,自己因健康权受到侵害,在医院花费若干,并在医生的建议下休息90天,生活无法自理同时造成了无法工作的事实。康复后,二被告没有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因对于赔偿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6000余元。
审理中,原告蔡某称被告周某系直接侵权人,被告溜冰场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未尽到监督义务,明确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
对此,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不同意赔偿。事发时,原告没有遵守被告溜冰场的规则,背着站在跑道中间,自身存在过错。周某表示,不记得与原告有碰撞,也未感受到碰撞,因为当时地面有水,他自己也倒下了,醒来发现原告在旁边倒下了。周某感觉原告在讹人,当时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垫付了598.4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溜冰场辩称,不同意承担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方应当承担责任,对因果关系存疑,从原告证据第34页可以看出,原告从3月即受伤,原告左手受伤并非本案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后依旧频繁在此溜冰。其确认实发经过,确系在其处发生,但不同意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安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合理的边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方未尽到安保义务,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系由直接侵权人即被告周某直接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辩称自己不记得事发时与原告发生碰撞。经查,该意见与被告周某于事发当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相悖,且其现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陈述意见,故对于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中,被告周某辩称事发时原告背着站在跑道中间,没有遵守被告溜冰场的规则,故原告存在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周某已经发现前方原告站在跑道上,但仍未与原告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在发现前方有人时未采取减速绕行等方式避让,与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倒地受伤,显有过错,且被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事故系因被告周某在溜冰过程中撞到原告所致,系突发事件,且未有在案证据证明被告溜冰场对此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溜冰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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