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章炜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同时发布了《2020-2023年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审判白皮书》等五份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该白皮书重点梳理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概况,对企业开展全方位“司法体检”,逐一提供针对性营商提示,为企业打好风险管理“预防针”。租借选手参加电竞赛事,半年后公司注销了,该如何赔?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虚构事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商铺租赁意向金交了,对方以“公司投资方控制权发生变动”为由迟迟不签订正式协议,能返还双倍意向金吗……本期专家坐堂聚焦这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看看司法如何护航企业营商环境。
案例1:
租借选手参加电竞赛事
不仅欠费公司还注销了
2021年12月,团某公司(已注销)与原告能某公司签订《电竞选手租借协议》,租借选手参加电竞赛事,租期三年,租借费为15万元。在该选手代表团某公司参赛后,团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借费并于2022年7月办理注销登记。故原告将宋某某等四名团某公司股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租借费及违约损失。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是否禁止、选手权利是否保障、租借目的是否合理、租借协议是否背俗等因素,应当认定案涉《电竞选手租借协议》合法有效,团某公司应按约支付租借费及违约金。鉴于团某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四名股东在注销时承诺对该公司未结清的债务担责,同时考虑到实际租借周期、违约情形等因素,普陀区法院判令宋某某等四名股东共同支付原告能某公司租借费、违约金等合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电竞选手租借协议》作为数字体育产业中的新型协议,如何评价其效力,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对于这种新型商业协议,法院应拓展裁判视野,类比传统竞技选手的商业租借模式,从合法性、真实性、合目的性、商业性四个方面认定案涉协议的有效性:第一,电竞选手租借行为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且在电竞产业运作模式中较为常见;第二,电竞选手租借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征得了被租借选手的同意,保障了选手的知情权:第三,协议的缔约目的与履约内容相互匹配,具有合理性;第四,电竞选手是电竞产业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要素,租借选手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近年来,电子竞技产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有些电竞项目已成为洲际运动赛事的正式比赛项目。在电竞消费业态持续创新、电竞产业运作模式日趋丰富的背景下,电竞选手租借已成为战队提升竞技水平、选手获取上场机会的常见途径。《电竞选手租借协议》涉及商业租借模式及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在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允许租借电竞选手,有助于实现产业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该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电竞选手租借行为、评价此类协议的效力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司法护航电竞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实践探索。
案例2:
公司为解除劳动合同
虚构事实诽谤劳动者?
吴某于2020年11月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招商部副部长。2021年3月17日,被告向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应聘过程中隐瞒工作经历,且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认为,被告为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目的,虚构事实诽谤原告,该行为已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行为目的主要是基于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被告并未公开该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吴某并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事实上的关联时,用人单位应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秉承谦抑原则,依法依规“合法、正当、合理”地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应依法依规适度保护自身人格权益。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寻找两者权利边界的“黄金分割点”,厘清双方权利的边界,在给予劳动者周延、全面保护的同时,为企业用工自主权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司法过度干预用人单位管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就业和用工环境,皆属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案例3:
商铺租赁意向金交了
业主却迟迟不签合同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就承租案涉商铺事宜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双方最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意向书的主要和实质性条款签订完整版本的租赁合同,如因被告原因届时单方面拒绝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原告交纳的意向金。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的招商经理(汪某,系被告原投资方某商置集团派驻在案涉商场的招商人员,现已离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但其表示由于被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无法签署合同。最终,双方未能于最迟签约日期前签订租赁合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意向金。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向书定稿是由汪某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且双方最终成功签订了意向书,故即使汪某并非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也有理由相信汪某是被告方商谈租赁事宜的对接人。原告向汪某表明要求签订合同可以视为被告已知晓原告要求签约。被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影响其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拖延行为导致双方未能按约签订租赁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意向金。
法院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相关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业交往中发挥着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提升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但《民法典》条文中对于其认定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在实践中个案之间差异较大。该案通过对涉案租赁项目的事实查明,还原了双方商务沟通的全过程,并综合考虑商业惯例和履约情况,认定了表见代理的成立,保护了善意小商户的合理信赖,有利于规范商业地产租赁市场的秩序,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案例4:
组装、销售盗版任天堂
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甲招聘员工从他人处采购游戏机后在网络平台加价销售。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游戏机生产线,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处采购复制好的游戏主板等,另从他人处采购其他游戏机组件,由被告人李某乙组织工人进行加工组装后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鉴定,公安机关查扣的游戏机、芯片、内存卡、主板内包含的SUPER MAR IO BROS.等游戏为未经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授权许可,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游戏软件。经审理,普陀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官说法:
游戏行业正成为文化产业中重要的一环。涉案被侵权的任天堂株式会社是全球著名电子游戏产品制造商,社会影响力广泛。该案从盗版游戏软件的源头进行清理,对犯罪团伙产业化的制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筑牢游戏行业的版权保护基础,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文创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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