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名怡
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我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683.5万对,比上年下降10.6%;初婚人数首次低于1100万人,比2021年下降了9.16%。结婚率为何连年下降?涉及物质和观念两方面因素。结婚意味着高昂的财力成本,当前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房子是结婚的首要条件,但高企的房价让很多年轻人望而却步,部分地区的天价彩礼也加剧了结婚的经济压力。就观念而言,结婚不再是人生必备选项,如今年轻人注重个人需求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婚姻意味着约束、负担,甚至是个人事业的牺牲。倘若这些价值目标发生冲突,他们就很有可能选择推迟结婚甚至不婚。
全面走低的结婚率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首当其冲的是生育率降低造成的人口问题。人力资源是国家最基础也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口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青壮年人口数量的逐年下降将成为影响我国长期综合国力的最重大不利因素。在此严峻形势下,婚姻家庭法不妨考虑引入一种介于普通同居和法定婚姻之间的准婚姻或半婚姻(非婚稳定同居)制度。对于长期、稳定且具有排他性的非婚稳定同居关系,立法者应当至少提供最低程度的法律保护。
首先,很多年轻人虽囿于现实无力进入婚姻,但他们并不排斥生育和抚育子女。现行法对于非婚生育并未采取完全开放的姿态,实现非婚生育还面临诸多的现实难题和程序障碍,由此导致观念上的畏惧或担忧。倘若法律能够对稳定同居关系予以确认,让那些不愿或不敢结婚的人在“非婚稳定同居法”的庇护下生育并抚育后代,于国家于个人都将是一件幸事,不仅可以带来人口增长,也能够充分实现个人的生活方式选择自由。
其次,“非婚稳定同居法”能够为那些想缔结此种关系的人提供保护。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不可避免会产生财产和人身方面的各种联系,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法律有必要对此种非婚共同生活关系进行最低程度的干预,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中的弱势方提供一定的保护。
最后,从比较法来看,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认可法律婚姻之外的其他共同生活状态,并且对非婚稳定同居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在日本,事实婚姻(日语:“内縁”,当事人有婚意,但因存在婚姻障害事由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受到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但同居关系(日语:“同棲”)因为没有婚姻意思,故被排除于法律保护之外。不过近年来,日本也有观点主张,出于对生活方式自主决定权的保障,对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应当像事实婚姻一样予以法律保护。在德国,非婚共同生活者可以协议安排双方的法律关系,且协议的效力被法律所认可。此种关系虽不产生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当事人享有因照顾子女而产生的法定扶养费请求权,并且未婚同居伴侣也可以收养继子女。在法国,除了婚姻之外,还存在同居关系及民事伴侣关系两种共同生活模式,均要求当事人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意思。同居关系虽然不会使同居伴侣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关系,但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下的法律保护。民事伴侣关系相较同居关系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故法律也会提供强于同居关系的保护。
需注意的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应当低于法律婚姻关系。若赋予两者相同程度的保护,则会对法律婚姻造成冲击,并且也有违当事人本意。毕竟当事人确无结婚的意图,其希望建立共同生活的同时尽可能少地受到婚姻家庭法的约束。
非婚稳定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同居伴侣双方均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意图;其二,非婚稳定同居关系应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一方不存在婚姻或与其他异性的同居关系。
参考比较法的做法,对于长期稳定的非婚共同生活伴侣应当从人身、财产及子女三个方面给予保护。首先,非婚稳定同居伴侣之间无相互继承权、家事代理权,也无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但为维护此种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同居伴侣之间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同居伴侣之间虽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救助义务不可缺失。同居伴侣之间无相互继承的权利,但可以享有规定情形下的遗产分与请求权。在同居伴侣死亡时,可以考虑给予生存伴侣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次,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时,可适用民事合伙原理予以规制。同居伴侣之间无家事代理权,但是对外产生的因维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推定为同居伴侣的共同债务。最后,依《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基于此,非婚同居伴侣与其所生子女之间具有双向的亲子权利义务,如抚养教育权利、探望权等。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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