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网络日益成为大众社会交往和交易活动的“主战场”,传统案件中的各类要素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化形态出现。这些无处不在的“数字化”特征,大量出现在基层法院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促使非互联网法院的普通法官们形成与之匹配的裁判思路,进而推动司法理念的转变。
2022年11月1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简称“基地”)于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首家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基地,一年来,嘉定法院努力探索普通法院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能动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新路径。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平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维护市场秩序与网络环境,该基地首创了数字经济案件四大分类研究体系,以满足数字经济市场发展需求,推动社会治理与时俱进。
“数字司法”打破管辖局限
数据正深刻改变着传统生产方式要素,任何一起普通案件中都可能反映出数字化特征,例如有的案件从表面看是离婚纠纷,但背后实则可能涉及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广义层面看,涉及互联网空间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涉及数据信息处理引发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纳入数字经济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穿透性”思维和数字化审判的理念。相比起互联网法院,基地的建立有何独特之处?记者了解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侵权等11种类型,且仅限于审理民事和行政两类纠纷案件,基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的局限性且突破了传统案由的分类体系。
围绕“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应用”这一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基地突破传统案由分类和集中管辖局限,在全国率先探索适合普通法院、对接各审判领域的数字经济案件审判和研究模式,并将数字经济案件分为四个大类,即: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的案件;涉平台经营者/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涉信息网络犯罪及网络灰黑产业链防治的案件。分类体系的建立为明确数字经济案件提供了识别标准。
“数字信息”规范要素流动
12月18日,基地发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首次面向全市法院,精选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嘉定法院审理的刘某甲诉上海某实业公司、刘某乙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公司在未征得其关联公司离职人员刘某甲的同意下,将刘某甲的手机号码作为企业联系方式对社会公示。刘某甲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企业解绑其手机号码及赔礼道歉等。
对此,基地秘书长、嘉定法院审监庭庭长潘静介绍:“该案是典型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案件,可识别性是判断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该手机号码为刘某甲实名登记的号码,因此能够识别特定主体。《民法典》中明确自然人的电话号码属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处理属于数据的初级流动,因此符合数字经济案件基本特征。”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离职人员个人信息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而上海某实业公司使用刘某甲个人信息未取得其同意,且涉案场景下将关联公示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作为企业信息对外公示,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无权使用刘某甲个人信息。据此支持刘某甲要求解除其实名手机号码与该公司的绑定和关联,并支持其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
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该案为员工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判定提供了指引,明晰了员工个人信息使用的边界,从司法层面加强了对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合理利用的保护力度,促进数据要素的“初级流动”。
“数字经济”构筑市场秩序
数据一经获取后,会继续流向市场,形成数据的“次级流动”,而数据合理的流通和使用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形成良性的市场及经济秩序。
在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中,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非独立网店私下转让行为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的约定,以及《平台店铺经营主体变更规则》中“暂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代理变更服务,亦不认可任何私下的更换经营主体及转让店铺行为”的规定,并在该电商平台登记注册了一家非独立网店,后将该店铺转让于原告郑某某经营,双方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网店转让后,被告不得以各种方式向网店所在网络平台找回或者修改会员账号及密码等。后原告支付网店转让款22万元,并实际经营该网店。2016年7月,被告通过重置密码的方式收回该网店经营权,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郑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其网店转让款22万元、支付违约金及店铺增值损失,此外,还提出若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的相应备位诉请。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店为非独立网店,且电商平台明确禁止未经同意转让店铺行为。但因平台所制定的“游戏规则”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代表公序良俗,且原告并非完全不知平台规则的善意合同相对方,故认定该店铺转让合同虽依法成立,但该合同实为附生效条件之合同,“应征得平台同意”可视为合同生效条件,而平台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故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能满足。据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店铺转让费22万元,并基于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万元。
近年来,随着电商热的持续升温,网店作为网络购物的载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及网络店铺转让引发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该案的审理明晰了网店这一具有虚拟财产属性财产权益的归属,以及非独立网店转让纠纷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数智无限”赋能社会治理
基地秘书长、嘉定法院审监庭庭长潘静表示:“法官不仅要有精湛的业务能力,基地还对他们复合型知识的储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基地为法官配上“外置大脑”,积极探索“跨界合作”,建立包含审判专才、咨询专家、实务专家三类人群的专家智库,通过前沿问题联合研究,为完善立法建议和提供裁判规则或行业规则提供参考。此外,在矛盾纠纷多元共治方面,基地还着手打造数字诉服便民集群和涉平台经济纠纷调处机制实质性运作,探索搭建“解纷最‘嘉’解”平台,为矛盾纠纷自动匹配最佳的调解团队和方案,为司法实践提质增效。
记者获悉,下一步,基地将继续肩负起培养具有数字理念的新一代司法人才的使命,明年2月,基地创设的数字经济司法实务课程将在上海政法学院面向所有专业研究生开授,届时嘉定法院法官将与基地智库专家共同授课。
数字时代拓宽了社会治理的视野,完成好数字与司法“双向赋能”这一课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司法的“生态圈”,如此方能更好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让数字化转型深入法治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每一个环节。未来,基地将继续通过“前沿问题联合研究、矛盾纠纷多元共治、裁判规则会商公认、复合人才联合培养、市域治理数助决策”五大配套机制探索,更好地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大局,为上海打造国际数字之都积极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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