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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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提前下班被撞,能否认定工伤
我们公司虽然有规定的下班时间,但是为了避开高峰,大多数员工都会稍微提前一些时间下班,公司对此也是默许的。
请问律师,最近我提前下班后骑共享单车回家,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马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因此,对于提前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需要结合“提前”的具体时间和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不是提前几小时这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提前十几分钟下班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特殊劳动合同,权利是否相同
我最近在应聘工作时,一家公司表示我感兴趣的岗位只能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合同是否相同? ——周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期限特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合同是基本相同的。
公司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合同
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供了新的合同让我续签,但我发现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
公司表示,这是基于公司名称做了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赖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用工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是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的变化属于上述情形,那么仅有签约主体发生变化,其他合同条款没有变化则可以认为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签订劳务协议,咨询关系性质
我表哥去年入职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包裹的分装、包装、配货等工作,但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此外对工作内容、劳务报酬也做了约定。
请问律师,我表哥和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薛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
首先,快递公司和你表哥都符合劳动主体资格要件;其次,《劳务用工协议》中约定你表哥提供劳务工作的时间为8小时,劳务内容为快递包裹的分装、包装、配货等工作,并约定了劳务报酬,该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实际履行中,你表哥每月从快递公司领取相对固定的薪酬,公司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你表哥需要服从公司的用工指挥。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只是普通厨师,能否竞业限制
我哥哥在一家饭店担任普通的厨师,但是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里面也包括了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
请问律师,他如果辞职的话,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方面的约束?——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见“竞业限制”由于限制了劳动者重新择业,因此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哥哥只是普通厨师,依法不应受到竞业限制。
婚姻家庭
未继承即去世,遗产如何处理
郭某的父母亲去年相继去世,但家属尚未办理遗产的继承事宜,前不久郭某也去世了。
请问律师,郭某的继承人能否继承郭某父母亲过世后留下的遗产? ——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也就是说,此时发生的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由于郭某的父母是相继去世的,这中间也发生了转继承,因此相关继承事宜比较复杂,需要根据郭某父母亲的继承人情况以及郭某自己的继承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我们婚内购房时,他曾经向亲戚朋友借了一些钱。
请问律师,这些钱我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陶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这些借款的确是用于婚内购房,一般来说属于共同债务。
多人继承遗产,由谁任“管理人”
许老伯近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由于他子女众多,且有的子女已经先于他去世,因此依法可以继承或者代位继承遗产的人比较多。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主要有哪些职责?——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物业房产
转租所租房屋,房东能否解约
我前几年从房东那里租了一处房屋,去年年底由于工作变动我搬离了这处房屋,并将房子转租给了一个朋友。由于房东曾经上门维修电器,事后也曾在微信上问起过,因此他是知道这一情况的。
最近,他突然以我擅自转租房子为由,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请问律师,他是否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房屋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已经将房屋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你转租,前提是你必须有相关的证据。
交通事故
外卖骑手肇事,平台是否担责
我姑姑最近在路上被一个外卖骑手骑电动车撞伤,目前已经在医院做了手术。
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她除了要求外卖骑手担责,能否要求外卖平台也承担赔偿责任?——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被外卖骑手撞伤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到外卖平台工作,那么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对外卖员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外卖员与平台之间仅是合作关系,那么外卖员需要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刑事行政
涉嫌职务侵占,面临何种刑罚
我表哥在一家民营公司任职,他在工作中发现了公司管理中的漏洞,并借此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公司发现后报了案,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了案。
请问律师,这一罪名大致面临怎样的刑罚? ——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至于他面临的刑期,需要结合其侵占的数额以及是否自首、能否退赔等因素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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