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王晓丹
本报讯 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谢某被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9月11日凌晨,市民孙先生看到路边一辆小轿车翻了个底朝天,车头及前部损毁十分严重,路边隔离绿化带及路灯被撞坏,孙先生当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打开车门,立刻闻到浓重的酒气。谢某承认自己为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m 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到案后,谢某如实供述酒驾事实。据谢某供述,9月10日,他与朋友聚会吃饭期间,饮用了几瓶啤酒,饭后又在KTV饮用了半瓶洋酒。9月11日凌晨5时许,谢某驾驶轿车回家时,发生事故。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4日,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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