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一家主营食品品鉴业务的公司,在其抖音号上发布采访形式短视频,指名道姓将某红酒品牌的“DO 新酒”与“劣质酒”“流浪汉、失业人群喝的”相关联,并称这只是在分享“行业公认的红酒知识。”这是否侵犯了红酒品牌权利人的名誉权?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他们在自己的官方抖音号上做了一档采访节目,说我们卖的是劣质酒,主要供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甚至流浪汉饮用,而且进口中国的大部分产品是贴牌罐装!”原告席上某跨境商务公司严正指出,被告某食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告的名誉权,导致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正常经营销售造成了严重影响。商务公司诉请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在抖音账号公开置顶道歉声明,恢复公司名誉,以及支付商务公司的维权费用。
“我们陈述的只是行业公认事实。”庭审中,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公司回应称,其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只是在发布的采访视频中,被告公司有关负责人被问及“原告卖的某品牌DO 新酒是怎么回事”时,作出了相应解释:“DO 是产品等级,其中大部分是劣质酒,多为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或流浪人群饮用。”
此时法官提问:“被告所称的‘官方认定’从何而来?”被告答复,在葡萄酒专业考试试题中,就有关于“以下哪种酒是廉价酒”的选择题,正确答案包括了DO 酒。此外,在百度贴吧等社交媒体中,舆论也倾向于此观点。“因此我们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在分享红酒知识,以及我们对欧洲低收入人群饮酒市场的分析,不构成侵权行为。”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公司继续详细举证:“对方多次针对原告产品,称我们是贴牌灌装,还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视频中@原告的账号。但其实我们的产品都是从西班牙原瓶进口的。”
对此被告辩解称:“我们除了@原告,还@了很多行业相关账号。因为这是抖音的一种运营规则——只要我@了对方,也能让对方的粉丝注意到我们,增加我们账户的曝光度,并没有针对原告的意思。”
“可是把DO 新酒与劣质酒相关联的说法是失实的。”原告指出,产品可以售价便宜,但这并不能支持被告把产品的消费群体侮辱为“失业人群”“流浪汉”的主张。同样,便宜不等同于“劣质”。对此被告辩称:“我方只是为了强调,我们不推荐劣质产品的商业价值观。发布视频时保持客观中立态度,主观上做到了诚实理性。”
而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观点,被告表示,在发布涉案视频时,账号粉丝数还不到1万人,之后被告通过一年时间,发了六七百个视频,持续运营才有了如今15万名粉丝的规模。“我们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经营性收入受到明显影响,无法界定损害结果。”
法院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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