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近来,“爱因斯坦的脑子”等虚拟商品在网络上走红。江苏省消保委日前发文呼吁,商品可以虚拟,但规则不能缺失。商家或平台在售卖虚拟商品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当在商品宣传页面说明商品的真实情况。(《中国消费者报》)
虚拟情绪商品虽然是虚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却花了真金白银(哪怕只有几分几角)。这意味着,商家与消费者间有关虚拟情绪商品的交易是真实的、具体的,这种交易和实体商品交易一样,也应遵守法律规则和诚信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并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则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则对虚拟情绪商品交易同样适用。
诚如江苏省消保委所呼吁或提示的,商品可以虚拟,但规则不能缺失。如果商家“一本正经”地宣传虚拟情绪商品虚无缥缈的功能、效果或发货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一旦有消费者认真起来,要求商家兑现营销承诺,商家肯定做不到。如此,商家的虚拟营销话术就逾越了法律底线、诚信底线,就构成了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显然,商家销售虚拟情绪商品不能光靠“虚拟手法”。由虚拟情绪商品的特殊性质所决定,商家在销售时必然要使用一些用于祝福、鼓励、安慰的虚话或靠想象力来实现的承诺,但在使用这些虚话或承诺时,商家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应在商品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以清晰字体标注“本商品纯属虚构”“相关营销用语为虚构”等字样,对虚拟情绪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明确说明,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提示消费者注意虚拟情绪商品的性质。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对虚拟情绪商品的知情权、选择权。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协以及电商平台等也应加强对虚拟商品和商家营销行为的关注,依法完善商家的营销规则和标准,划清法律底线,拉出营销行为的正面和负面清单,并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查处、曝光问题、发布消费警示、下架虚拟商品、限制流量等方式,倒逼、督促、引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为消费者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虚拟商品消费环境。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