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说案

我驾驶的是摩托车, 为啥也要和汽车“一视同仁”?

本文字数:1219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黄诗原  傅婷煦

本报讯  灵活机动的摩托车,“见缝插针”左右变道,是不少驾驶人的常见操作,但这真的符合交通安全规则吗?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

某日,摩托车驾驶人顾某在行驶时路遇红灯,从右侧穿插绕过排队等候的车辆,被执勤交警拦下并罚款200元。顾某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我是摩托车,和小汽车不一样!”顾某诉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仅适用于汽车,其驾驶的为二轮摩托车,体型上远远小于汽车,不应受该法条约束。其超车行为事实上也没有对交通秩序造成明显影响,更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顶格处罚太过严苛。

被告某交警支队表示,小轿车和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通行规定的调整。考虑到顾某的行为对其自身及给其他驾驶人带来的危险性、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其罚款200元,处罚幅度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

经法官当庭释法明理,顾某对交警处罚决定表示理解和接受,并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路口遇到红灯等候时,摩托车在车流中穿插行驶是较常见的行为,但很少有驾驶人能意识到其违法性质。该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酿成交通安全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严格约束摩托车驾驶人,有助于强化驾驶人交通安全观念,营造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一、二轮摩托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以燃油为能量来源,依靠动力装置启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因此受相关法律约束。在行驶时与其他机动车享有同等的道路空间,在机动车道上,应当占有一个普通小型机动车的行车位。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2019年4月15日生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超出该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也应算作机动车,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行车上路应以遵规守法为根本

本案中,顾某在前车停车等候时,从车身右侧穿插而过,未能与前车保持合理距离。此时若前车车主因特殊情况恰好打开车门,则将直接与顾某发生碰撞,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摩托车具有灵活机动的优势,但部分驾驶人法治观念不足,且抱有侥幸心理违规驾驶,在车流中随意穿插、借道超车,殊不知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更是一种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轻则打乱后车行车节奏,重则发生碰撞事故而车毁人亡。

法官提醒,摩托车驾驶人切忌随意变更车道、来回穿插或违反禁止标线,请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及他人安全,以实际行动践行文明行车理念。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说案 B02我驾驶的是摩托车, 为啥也要和汽车“一视同仁”? 2024-01-12 2 2024年01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