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爱车

上海判决首例高空坠物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施迪

本文字数:1491

  □  施迪

  苗先生居住在普陀区一大型社区内,他有一辆爱车,平常就停在自家楼下。没承想,就是为了这辆车,苗先生不久前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这也是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车顶被一只花盆砸坏

  2020年12月29日,寒潮突然来袭,申城风雨大作,行人们撑着雨伞艰难前行。苗先生下班回家,车就停在他所住楼栋的西面。他万万没有想到,第二天一觉醒来,就发现车顶被一只花盆砸坏了,于是马上报了警。

  苗先生所住小区有1000多户居民,且没有固定车位。经过观察和分析,苗先生无法证明确定砸在车上的花盆是从哪家人家坠落的。

  无奈之下,苗先生先自行将车辆送修。不过他觉得,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对事情的发生负有责任,而且物业公司没有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之后,苗先生状告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无法完全杜绝高空抛物

  苗先生不愿意向邻居们讨要赔偿,一方面因为还有很多户人家阳台没有放置花盆,另一方面他认为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当天刮大风之前做过安全提示,如在各单元的公告栏里张贴告示,提醒全体业主检查好门窗、阳台外置物品等,防止物品滑落,另外还安排了保安人员拿着喇叭在小区里进行广播宣传。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辩解,苗先生并不买账。他认为物业公司只是做做表面文章,并没有深入化解屡次出现的有关高空坠物的顽疾。另外,苗先生还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的监控探头缺失,进而致使他无法锁定具体的侵权人。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进场才一年多,之前摄像头破坏严重,公司也正在计划修复。无法完全杜绝大型社区高空抛物的情况。

  那么,小区里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赔偿责任究竟应该怎么划分呢?物业管理企业,在事件没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是不是应当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苗先生车辆维修费2400元。同时,人民法院也明确,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进行追偿。

  法官:多一个救济途径

  就上述案件的发生,主审法官吴文俊在社区里召开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除了对该案进行剖析以外,吴文俊还以一起高空抛下的“香烟屁股”点燃楼下晾晒的棉花毯引发火灾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例进行普法讲解。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把楼上的住户告尽,但是作为受害者,常常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民法典》颁布后,又增加了一个物业的侵权补充责任,相当于多了一个救济途径。

  吴文俊解释道,从立法导向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倡导物业服务企业更加仔细、尽心地履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尽可能排除高空抛物、坠物等安全隐患,更好地保护每一位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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