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一站式调解模式”助力新业态劳动者维权

实体法完善亟待提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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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着劳动关系认定难,过劳和内卷现象严重,劳动纠纷频发,维权难、多头跑等问题。1月31日,人社部、最高院、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推广新业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模式”,强化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

“一站式调解模式”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治理新业态领域的政策文件陆续发布,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为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了初步制度设计,但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救济方面尚有缺失。在此背景下,“一站式调解模式”应运而生,正面回应了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时应该找谁,如何进行的难题。

全国总工会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认为,新业态劳动关系仍存在着劳动关系认定难等问题,在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尤其是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尤为突出。“通知”明确通过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一体化化解。

与仲裁、诉讼衔接破解维权多头跑难题

此前,一旦发生纠纷,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权益等都难以明确,甚至不知应到哪个机构维权,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

“与传统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相比,‘通知’探索构建的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有新意、有亮点”。在吴文芳看来,“通知”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与仲裁、诉讼的衔接,有力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多头跑的现实难题;针对新就业形态的互联网行业特点,创新推进线上线下相融合方式,帮助劳动者以最小的时间成本维权。

沈建峰认为,“通知”不再区分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只要属于规定的争议类型就可以纳入本调解机制中一体化调解。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尤其应注意保存各种电子证据,依法维权。在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时,要诚信协商、理性沟通。

吴文芳则表示,除了积极利用调解方式尽快维权以外,与平台企业或合作企业具有较强人身从属性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劳动者如遭遇职业伤害,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报案,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并保存好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诊疗票据,享受便捷的职业伤害保障服务。此外,新业态劳动者还可以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平台企业职工民主恳谈会,与企业方沟通协商各项权益保障问题。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对于新业态“一站式调解”机制的落实,吴文芳表示,目前该模式仍处于初步构建阶段,在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应注重利用好原有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体系,在此基础上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纠纷解决机制。此外,要加快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为调解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推动双方调解提供抓手。

沈建峰告诉记者,“通知”明确建立一站式调解机制,并非一站式调解机构,因此,通过对现有调解组织的力量整合和职能加载就可以落实。就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而言,目前最大的问题仍是实体法层面,调整新业态领域用工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尚未法律制度化。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特殊法律规则制定完成前,应积极探索对现有劳动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的组合运用,解决劳动者权益维护问题,也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调解人员,推动一站式调解机制的落实。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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