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抢劫杀人面临极刑后果 还原生日换来一线生机

本文字数:2224

□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

被告人因为抢劫杀人面临严厉处罚,在会见时他表示,自己的出生日期搞错了,当初户口登记时误将农历生日登记成了公历生日,而这一差错关系到被告人在作案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入户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薛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被害人肖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准备实施盗窃,因被害人正在家中,薛某某遂持刀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大喊“救命”,薛某某即持刀在被害人身上捅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

我和同事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查阅了本案案卷,看到本案相关的证据是较为扎实的,这样的案件该怎样辩护呢?

很多情况下,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只能做“三段式”的辩护,即表示“对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建议从轻予以处罚”。

然而,这样不痛不痒的走过场式辩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这样抢劫杀人的案件,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是极其严厉的。

于是,我们决定,在会见被告人薛某某后再行决定辩护方案。

会见中,我们又详细了解核实了案发前后的情况,此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可能有误

被告人薛某某告诉我们,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是农历的四月十日,而不是起诉书中认定的公历4月10日,当初登记户口时搞错了,但一直将错就错没去纠正。

查阅日历可以知道,那一年农历的4月10日,对应的公历日期应该是5月30日。

再根据薛某某的作案日期进行计算,这两者的差异非同小可。

如果薛某某所言属实,那么他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这显然是对被告人很有利的一个情节。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用的是薛某某户口登记的生日。

对于这样一个对案件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辩护人我们不敢小视。

离开看守所后,我们马上联系了被告人的家人,其家人表示,农村人习惯讲农历,而户籍登记误以为是公历,这就造成了错误。

然而,光有被告人家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要证明这节事实,还需要尽可能多的证据。

应我们的要求,被告人的家属提供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族谱、喜帖等物证以及接生员的笔录。这一系列的证据都可以说明,被告人出生日期的户籍登记确实是搞错了。

在开庭后,法院的法官特地去了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的情况与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是相印证的。

年龄问题弄清楚了,我们觉得还不够。在一审期间,我们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于是力促被告人薛某某的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家属的努力,实际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法院一审依法认定了这一事实,明确认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确认未成年获轻判

由于被告人薛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虽然看似情节较为简单,但是经过我们的认真辩护、法院的细致调查和准确认定,并且通过协调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决。

类似这样被告人年龄弄错的案件,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已经办理过多起。有的是一审法院就进行了纠正,也有的法院嫌麻烦不愿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去调查核实,被告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改判的。

从法律上看,这并不是一个很疑难的问题,但是要获得这样的证据并得到法院的认可,还是需要花费一定气力的,有时辩护人甚至要冒一定的风险。

释法

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具体到刑事责任方面,《刑法》按照不同年龄段给与不同的处理: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者大小,取决于多个因素,一般来说,一定的年龄是责任能力形成的基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年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

前述《刑法》的规定涉及三种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种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述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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