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高 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副主任
陈 荔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主任
曹 婧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与之相关的犯罪也逐渐占据更大比重,电子数据开始走进司法视野,并对查明案件真相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新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外延。
新时代,检察机关需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增强电子数据审查应用能力,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新变化带来新挑战
高峰:电子数据是在法律中出现的新概念,指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信息的方式而非内容。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自出现以来经历了代际转换,产生传统证据数据化、电子数据海量化的形态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运用、智能汽车开发、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也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陈荔:新的犯罪趋势同样影响到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工作。
一方面,数据的载体从传统的电脑、手机、硬盘,扩展到现在越来越多的数据存储在云端服务器,以及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有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存储在对应的物联网系统中,如智能汽车的系统中。
另一方面,随着数据生成形式越来越多样,比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数据真伪鉴别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数据真伪鉴别差异点的捕捉越来越困难。现在对于一些AI生成的数据、图片,真伪鉴别也趋向以AI实现,仅给出一个概率,做不到百分之百确定。
新挑战带来新机遇
曹婧: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承办人有一个明显的感受,就是电子数据所涉案件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单机向网络、个体作案向团伙和犯罪产业链化作案、本地向跨区域和境外作案的发展趋势。电子数据的发展既给刑事犯罪打击带来挑战,同时又为深挖犯罪线索、全链条惩治犯罪带来机遇。
一方面,电子数据所涉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大,其具有形式特殊性、手段隐秘性、危害对象不特定性等特点,以及数据挖掘、云计算、物联网等相关知识、技术、设备的频繁更新,都大大增加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和审查的难度。但换个角度,所有的电子数据又都具有多元关联证明属性,能够突破传统上单一的、点状的犯罪打击方式,演进为线性、网状、多维的犯罪治理模式。电子数据的收集、鉴定、审查,既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又要符合证据的标准,涉及到侦查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我认为法学基础、侦查思维和计算机技能是缺一不可的。
从当下看,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科研院校、公证机构、社会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的科研、实训合作及学术交流,使检察人员不仅会看电子数据,还能够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审查运用电子数据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引导侦查取证的敏感度。从长远看,建议高校尤其是政法类院校建立健全包含理论基础、实验、实训在内的电子数据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在教育阶段储备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并为司法实践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
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陈荔: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一是要注重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客观。主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是否安全、稳定、可靠,是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及结果是否可以重现,有无增加、删除、修改情形等。二是要注重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主要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存在格式调整、存储位置变化、制作人修改等更改,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过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
对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一方面,指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主要审查电子数据中的文本信息及其中的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使各种电子数据证据间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是指对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关联性的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曹婧:证据的合法性有别于源自证据本体的客观性、关联性,是一种法定、人为设置的派生属性,主要指证据收集主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标准,以及收集、提取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检察机关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首先,客观条件允许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是否有完备的封存手续,还是移交裸露的电子设备。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扣押代替封存的情形,或是仅有检查人员说明封存,而非最初扣押时由侦查人员封存,此类现象承办人要特别注意,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其次,有的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需要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证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相关的聊天群云账号就会被立即清理,也就是说一旦之前取证不到位,事后则难以弥补。为了避免事后出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质疑,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是否开展了网络远程勘验,特别要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将完整的勘验过程采用录制视频的方式加以固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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