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视点

详解“离婚家务补偿”

本文字数:2808

□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相关案例的不断出现,“离婚家务补偿”日益为人们所知晓,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会咨询相关问题,如“负担较多义务”如何认定、补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等。

以下笔者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检索到的大量实际案例,对“离婚家务补偿”做较为详细的解析。

法律规定的变化

“离婚家务补偿”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适用,源于相关法律的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则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原《婚姻法》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

但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在婚后适用的都是夫妻财产共同制,选择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很少,而且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比较少,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的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在《民法典》实施后,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签订了婚内分别财产制协议,对老人、子女、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都有权请求补偿。

相关案例的判决

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的案例:

王某与周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长子出生,2012年4月次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2020年周某、王某曾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10月两人分居。

王某经营一家公司,婚后家庭生活所需开支及房贷月供由王某偿还。周某自2008年孩子出生后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孩子上,现打零工月收入两千元。

2021年3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周某则表示若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王某向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周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家务补偿可以适用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如果是丈夫婚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同样有权向妻子请求补偿。

比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年就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丈夫刘某获得家务补偿1万余元。

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

《民法典》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而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其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补偿数额的确定

自《民法典》实施以后,家务补偿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实得到了有效运用。但是,目前对于家务补偿的金额,还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意味着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家务付出得越多,理应获得更多的补偿。

二、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

这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果一方在家中不但要承担日常的家务劳动,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公婆,或者因子女学业需求而前往异国陪读,或者一方工作极其繁忙而造成“丧偶式”家庭,另一方全权负责家中育儿养老等事务等等,这些都是法官会考虑增加家务补偿数额的情形。

三、另一方的经济收入。

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家务补偿,具体数额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正是另一方的默默支持和付出,才能让其收入水平获得提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收入较高的当事人应当多给付一定的家务补偿。

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家务补偿数额的确定,还会结合当地实际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因此不同地区法院判决的支付数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五、承担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自身的学历程度、工作情况、晋升前景、工作时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属于其放弃进修和工作,全力支持另一方工作时的“机会成本”,这应当在确定离婚家务补偿的数额时纳入考量。

争取补偿的难点

《民法典》取消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更好地体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尽管该制度没有明确指向性别,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主要保护的还是婚姻中的女性权益。当然,正如前文案例中看到的,只要符合条件,男方同样可以要求离婚家务补偿。

但是,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目前来看还缺乏实质性的认定和数额确定标准。

除此之外,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如何取证和举证,实践中也是一大难点。不但要举证自己负担了相关义务,还要举证负担了“较多”义务。

总之,如何将抽象的家务劳动转化为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给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

同时,笔者在这里提醒,从我们以“家务补偿”为关键词检索到的50余件真实案例来看,补偿数额一般都在数万元,最高的也没有超过20万元。

根据2022年6月“红星新闻”的报道,记者检索了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后公开可见的27起离婚支持家务补偿金的案件,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而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则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

这一补偿金额和笔者目前检索到的案例中法院支持的数额基本是一致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存在举证难、标准不清、补偿金额小等问题。笔者建议,如果在婚姻中一方须放弃工作而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夫妻双方可以提前书面约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数额。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离婚家务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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