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装修公司使用假冒建材已被行政处罚还得民事赔偿

本文字数:1414

□  记  者  夏天

通讯员  谢玲  苏亚博

装修公司使用假冒建材,也算售假行为吗?因构成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已足额缴纳罚款为何还要赔偿道歉?

圣戈班伟伯(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第1600043号“圣戈班”、第G834491号“伟伯”等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的使用权,并有权就相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经多年经营和宣传,涉案商标在业内有着良好声誉,旗下石膏、粘合剂等建材商品深受用户青睐。

2020年至2021年,建材公司多次发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在其承接的多处项目工地上使用假冒的“伟伯”品牌瓷砖粘合剂,因此分别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装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处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建材公司认为,装修公司在其承包的施工项目中使用假冒瓷砖粘合剂,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于是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共计104万余元,并要求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装修公司辩称,公司只是在施工中使用了侵权商品而并非销售侵权商品,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且公司已就该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再向建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而且建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远高于行政处罚金额,不应得到支持。

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一并索赔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侵权商品并实际用于有偿装饰装修工程,其使用侵权商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单纯的采购、终端消费;装修公司将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随整体工程成果一并交付开发商,其取得的价款中亦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符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既有权申请行政查处也有权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侵权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并不必然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罚款金额为基础。

法院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及先后多次被行政处罚等因素,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建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装修公司已主动履行所有判决义务。

说法

不同于传统的经销商向下游商家或终端消费者销售假冒商品,上述案件涉及包工包料的承包商在建筑施工中使用假冒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由于侵权商品在建筑施工阶段被直接使用,或成为从物,或因添附成为其他物的一部分,后续随着建筑工程一并交付,不再以独立商品的形式回归流通领域,故如何认定“知假用假”的行为性质是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

从交易定性上来说,使用与销售的根本区别在于商品是否退出流通领域:消费者在购买到商品后通过对商品的使用,发挥商品的使用价值,此时商品退出流通领域,属于商品使用行为;经销商在进货后又进行转卖,发挥商品的交换价值,使商品继续在市场流转,则属于商品销售行为。

在上述案件所涉建筑工程施工或其他加工承揽的经营模式下,作为发包方的开发商和作为承包方的施工方之间属于概括的销售关系,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直接或添附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都是为了完成最终成果予以交付,即便在该阶段侵权商品发生了物理形态的变化或因施工成为其他物的一部分,其仍处于市场流通领域,因此符合销售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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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装修公司使用假冒建材已被行政处罚还得民事赔偿 2024-02-20 2 2024年02月20日 星期二